各村(社区),各办(中心、所):
《鹿城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已经镇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鹿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鹿城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意见,督促各级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协同共治,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镇行政区域内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驻楚部队和其他组织,依照本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法律法规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旨在政府领导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核心,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依法监管、全民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
第四条本规定按照各村(社区)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属地管理,充分体现强化各级政府组织领导、职能部门监管和单位管理教育的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承担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单位是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广大人民群众发现交通安全隐患的,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鼓励、倡导通过不同形式举报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 政府及基层组织管理责任
第五条镇人民政府
(一)建立健全本级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职责,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
(二)加强对各派出所、市交警队、市农机监理站、市农业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工作对接,建立“协同联动、综合治理”的交通安全管理机制;
(三)每季度组织开展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按照管理权限及时整治或上报市级公路安全隐患监管部门;
(四)推进农村交通安全警示教育阵地建设,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文明交通安全意识;
(五)深化农村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推进农村“两站两员”(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乡镇专职交通安全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建设及经费保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服务、违法劝导和基础数据采集;
(六)加强集镇交通秩序管理,协助市级有关部门清理整治本行政区域违反规划设计、违章建筑占用道路等违规行为、协助行政执法、城建部门查处占道经营、占道施工等违规行为。协助市场监管查处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店外店”经营等违规行为。严格清理马路市场(农贸集市)违规占道经营行为,加强中小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管理,确保集镇道路有序、安全、畅通;
(七)负责我镇辖区拥有私人车辆的驾驶人及公民的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户籍化”管理,落实行政区域重点车辆喷涂标识和驾驶人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承诺书》,做到全员教育、不漏一人。针对面包车、三轮摩托车、载货汽车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面对面 宣传教育。
第六条行政村(社区):
(一)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确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切实履行劝导站职能职责,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机制,定期(每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定期(每季度)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小组明确1名交通安全联络员(村小组长兼任);
(二)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村规民约,利用广播、村民会议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培养群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自我保护防范意识;
(三)全面摸底排查行政区域车辆、驾驶人,建立车辆和驾驶人基础台账,适时维护更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无死角、无漏管失控;
(四)督促车主或驾驶人办理相关手续,劝导和纠正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现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将环境卫生宣传、禁止占用公路堆放建筑材料和打晒粮食纳入村规民约,防止村镇公路受垃圾污染,造成水沟阻塞。同时禁止生产生活材料和建筑材料等堆放占用公路有效路面。
(六)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每周不少于1次,同时做好“农交安”APP信息采集录入上报工作,每月不少于35条。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责任
第七条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宣传办、党政办、应急办、乡村振兴办、派出所、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文化中心、经济发展办、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市场管理所、财政所、综治办、司法所、社保中心、工会、镇卫生院、中小学等部门组成。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普桂永副镇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经济发展办,办公室主任由马立竹担任,负责统筹协调并组织开展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定期分析研究我镇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制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和措施;
(二)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督促各职能站所和各村(社区)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确保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及时通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四)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
第九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制定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全面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根据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抓落实;
(三)专题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问题和安全隐患,向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向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交通管理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措施;
(五)协调解决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问题;
(六)通报我镇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各成员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七)组织有关站所考核评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拟予表扬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和方法;
(八)检查有关站所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指导下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九)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十)完成上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职能部门监管责任
第十条镇经济发展办、乡村振兴办、派出所、社会事务办农业农村服务中心、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市场管理所、中小学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膺明确的责任分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防范工作。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宣传办: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的范畴,及时报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先进做法、重大活动和重大情况,加大对交通安全的宣传力度;
(二)深入推进“安全文明意识提升行动”,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媒体、进网络、“全国交通安全日”等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三)加快推进农村交通安全广播建设,落实农村电影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播放制度。
(四)积极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活动,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等方面的宣传报道。
第十三条党政办:
(一)掌握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政策和重大工作措施,传达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组织协调各级及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各级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政策和工作措施;
(三)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四)指导、协助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五)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和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六)负责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进行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
(七)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估。
第十四条经济发展办: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确保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及事故预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改、扩)建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根据公路、道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求,统筹安排建设交通安全设施及配套设施。积极争取项目,加强交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三)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
(四)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加强本级交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社会事务办:
(一)将交通安全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二)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学校使用校车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实施许可和监督;加强校车(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校车(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并与学校签订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学校落实主体责任。监督、纠正校车(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三)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打击各类校车违法行为和非校车接送学全的违法行为,维护校园周边秩序;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周边道路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并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六条派出所:
(一)履行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等法定职责;
(二)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上报工作,定期开展事故分析研判,按月、季度、年度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研判交通安全形势,提出事故预防对策和建议;
(三)每月开展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将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未报废,重点驾驶人逾期未审验、未换证、驾驶证停止使用、注销降级等情况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通报所属运输企业和行政区域应急、交通运输、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等部门;
(四)参与政府组织的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和必要情形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
(五)组织开展公路安全隐患和事故多发点段存在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公路安全隐患点、段提出整治建议,及时上报公路安全隐患整治协调办公室;
(六)参与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城市建设项目、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和设计等评审论证工作;
(七)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每月将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按照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进行公开排名,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七条社保中心:
积极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做好事故死伤者及家属的安抚、救济,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司法所:
(一)加强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把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法治宣传教育规划;
(二)积极为困难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依法为符合受援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三)对地方性法规和人民政府规章中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审查把关,配合有关部门建立配套落实措施;
(四)协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
第十九条财政所: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及公路安全隐患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配合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经费管理办法;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强化资金预算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
(四)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自然资源所:
(一)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一体化工作机制,落实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要求,实行交通影响评价一票否决制度;
(二)在城市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其他大中型建筑项目以及城市道路的规划中,统筹考虑综合交通影响,确保路网结构、停车资源配比合理,路口开口规范等。
第二十一条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
(一)消除因路网结构不合理带来的道路通行限制,打通断头路、丁字路等,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系统,加强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停车场和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设施等基础建设;
(二)加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加大对城市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力度;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的沟通合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技术设计规范,将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预算纳入建设项目总体预算,落实市政道路及附属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
(三)依法查处和取缔侵占城市道路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城市道路以外的人行道、巷道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制公共区域车辆停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对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审批管理,加大对城市建设施工单位的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施工车辆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村振兴办:
(一)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或路段进行治理,改善乡村道路和农村公路安全行车条件;新建、改建、扩建道路,落实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检查督促管养单位对公路进行养护,取缔占道违章建筑,维护公路标志、标线完好,及时排除路障,及时抢险、修复公路,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整治和消除公路安全隐患,完善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公路完好。
(三)将农村公路和防护建设纳入乡村振兴同步实施,在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出行条件的同时更加注重农村出行安全;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提升农村群众安全出行意识,进一步防范因交通事故致贫、返贫;
(五)与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和信息互通机制;
(六)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要求,加大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治理力度,维护公路标志、路侧防护等安全设施齐全完好,及时排除路障,及时抢险、修复公路,确保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七)督促所属公路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费用纳入公路建设项目预算,落实公路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
(八)积极配合路政部门开展涉路工程许可审批,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并检查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路段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九)按照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要求,积极开展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服务中心:
(一)严格实施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发放与管理,加强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拖拉机驾驶人考试工作,严格培训、考试关;
(二)加强拖拉机、农耕机、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农业机械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考核工作;
(三)严格执行农业机械驾驶人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加强资格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拖拉机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四)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领域的监督管理;
(五)参与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负责组织对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纠正执法过错行为,并依法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业机械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严格查处农业机械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违反国家安全操作规程的违章作业行为,严厉打击拖拉机无牌无证、假证假牌、脱检以及驾驶人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驾驶改装(拼装)车等违法行为;
(七)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和信息互通机制。
第二十四条文化中心:
(一)协助交通运输、公安机关加强对旅游包车及驾驶人的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旅游包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旅行社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及相应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运企业接待旅客;
(二)加强对旅游景区(景点)内道路及车辆安全管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对危险路段禁止车辆通行;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热线和旅游景区(景点)内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进行全面排查,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五条镇卫生院:
(一)配合公安机关开通“绿色生命通道”,负责指挥、协调重大交通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督促医疗机构依法履行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及时抢救职责,对交通事故危重伤员先救治后付费;
(二)指导做好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意外自我救护水平。
第二十六条应急办:
(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将道路交通重大隐患纳入政府挂牌督办,并督促限期整改;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镇党委、政府要求,参与政府组织的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和必要情形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对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提出处理建议,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追究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对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和必要情形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责任倒查。完善跨区域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公开制度;
(四)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要求,督促、指导有关部门、企业及时准确填报相关数据,将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纳入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第二十七条市场监管所:
(一)加强对机动车生产、经营企业和交通运输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
(二)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其配件、无照经营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三)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定管理,认真履行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管职责,督促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检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机动车相关检验标准进行检测,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并完善监管档案;
(四)加强机动车、非机动车成品及其配件生产企业和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配件以及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五)对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中使用的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计量器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监管。
第二十八条信访:
指导有关道路交通安全信访工作,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第二十九条工会:
(一)制定工会系统开展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与工会日常工作相适应的职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面向企业、单位和广大职工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农民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职工素质工程,与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科学知识教育相结合。
第五章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
第三十条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制度,教育职工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掌握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组织实施日常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等工作;
(二)建立并组织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保险、维修、保养和车辆安全运行技术等档案,定期组织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制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消除事故隐患;
(三)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予以统筹安排,及时了解掌握车辆驾驶人工作强度、违法、事故和安全行车等情况,督促参加机动车检验和驾驶人审验;
(四)对本单位所属的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校车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并保持正常运行;
(五)对驾驶人进行跟踪教育,适时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学习和培训,定期开展安全驾驶检查评比活动;对多次交通违法或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驾驶人予以离岗培训、调整工作岗位或按照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全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和“以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为辅”的原则。政府分管领导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具体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单位或部门,由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下发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整改的,由镇纪委对其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三条对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或履行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力的站所或村(社区),由镇政府对其工作进行督办。
第三十四条各村(社区)行政区域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和必要情形3人以下造成较大影响的交通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倒查,并限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落实整改。
第三十五条经镇纪委约谈后仍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未落实整改要求的,由镇党委、政府启动问责程序。
第三十六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和必要情形3人以下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事故原因深度调查和责任倒查制度。对履行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的部门,存在未履职或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和其他符合信息报送要求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上报事故情况,全力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因不报、 迟报、谎报事故情况,延误事故受害人员救治或引发群体事件、网络舆情事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考核表扬
第三十八条涉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村(社区)要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党政综合考评、安全生产考核和平安建设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