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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4-/2021-0915006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5-01-03
发布机构: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5-01-03
称: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奖励类事项公开
号: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奖励类事项公开

发表时间: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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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奖励类)

编码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

对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2号)第三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涉及本地区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第十二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第十三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医保〔2019〕45号)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据实结算。

1.权益通知责任: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有申请奖励的权利;2.奖励审批责任:应在6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包括奖励金额)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对决定不予奖励的也要将理由一并告知举报人;3.建档保存责任:应建立并妥善保存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及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奖励发放审核义务,有下列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举报人受奖权利的;2.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奖励申请审批并告知举报人的;3.未建立或妥善保存奖励档案的;4.对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审查不严导致“应奖未奖、应奖少奖”或错奖、多发奖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电话:(0878)6550189,地址:楚雄市自强路4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楚雄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022219; 3.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楚雄市团结路436号,邮编:675000 4.网站: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设立医疗保障局专栏 cxs.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医疗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