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号: cxs034-/2021-0915005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5-01-03
发布机构: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5-01-03
称: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检查类事项公开
号: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检查类事项公开

发表时间:2025-01-03
字体:[    ]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监督方式

救济途径

备注

1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一、准备阶段,严格按照医疗保障执法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二、实施阶段,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的规定,记录行政检查过程。三、处置阶段,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应按规定结束行政检查;如果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造成严重后果;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电话:(0878)6550189,地址:楚雄市自强路4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楚雄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022219; 3.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楚雄市团结路436号,邮编:675000 4.网站: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设立医疗保障局专栏 cxs.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医疗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

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缴纳情况和待遇领取情况的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1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1.提前通知责任:应当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2.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责任:应有2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规定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5.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要据实出具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提前告知的; 2.违反稽核相关程序规定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电话:(0878)6550189,地址:楚雄市自强路4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楚雄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022219; 3.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楚雄市团结路436号,邮编:675000 4.网站: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设立医疗保障局专栏 cxs.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医疗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

对药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国家完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

一、准备阶段,严格按照医疗保障执法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二、实施阶段,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的规定,记录行政检查过程。三、处置阶段,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应按规定结束行政检查;如果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造成严重后果;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电话:(0878)6550189,地址:楚雄市自强路4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楚雄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022219; 3.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楚雄市团结路436号,邮编:675000 4.网站: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设立医疗保障局专栏 cxs.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医疗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楚雄市医疗保障局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楚雄州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准备阶段,严格按照医疗保障执法规定,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公示。二、实施阶段,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照《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的规定,记录行政检查过程。三、处置阶段,如果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应按规定结束行政检查;如果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2.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3.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造成严重后果;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电话:(0878)6550189,地址:楚雄市自强路4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楚雄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022219; 3.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楚雄市团结路436号,邮编:675000 4.网站: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设立医疗保障局专栏 cxs.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医疗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

楚雄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医疗保险稽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 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 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部令第 16 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 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用人情况、工资收入情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 据和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对被稽核 对象的参保情况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三)要求被稽核对象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 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

1.提前通知责任:应当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2.书面稽核或实地稽核责任:应有2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3.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4.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规定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5.发现被稽核对象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要据实出具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依法提前告知的; 2.违反稽核相关程序规定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窗口咨询或投诉:楚雄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电话:(0878)6550189,地址:楚雄市自强路4号; 2.纪检监察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楚雄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8)3022219; 3.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楚雄市团结路436号,邮编:675000 4.网站: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设立医疗保障局专栏 cxs.gov.cn/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医疗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