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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2-/2021-0112094 信息分类: 业务指南
发文日期: 2021-11-09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号: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表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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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区内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2)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4)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

(2)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

(3)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区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章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 采集许可证。(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2)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4)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第十九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证审批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权属清楚或来源合法;

2、采集、出售、收购、利用目的明确、合法;

3、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1

提交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许可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2

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提供法人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复印件

纸质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带原件(查验)。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楚雄市农业局负责现场勘查评估。

十、中介服务(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

十二、资质资格(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网络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市行政审批局在网上收到企业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对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批。

(四)审批发证

市行政审批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网络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对象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1.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三楼督查科313办公室。

2.电话投诉:市政府热线0878-12345;市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

3.信函投诉: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675000,电子邮箱:cxsggzyjyzx@163.com。

乘车路线:楚雄市内可乘8路、14路、15路、16路公交车到复民眼科医院站下车。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