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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2-/2021-0112091 信息分类: 业务指南
发文日期: 2023-03-10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表时间: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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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属于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范围内的公共场所。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纳入云南省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8类公共场所;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

(4)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5)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6)从业人员经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7)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超出云南省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

(2)公共场所布局不符合有关卫生规范要求;

(3)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4)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5)主要卫生指标不符合卫生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第二款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三、实施机关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首次)准予批准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新申请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2.提出申请时公共场所应具备开业能力,主要卫生指标经审查监测确定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公共场所不具备开业能力,主要卫生指标经审查监测确定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延续准予批准条件:

1.取得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延续的;

2.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经审查监测确定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公共场所不在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审批范围;

(2)公共场所主要卫生指标经审查监测确定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场所变更,应当按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条件同新办(首次);

2.单位名称、法人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为:

(1)取得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非本人办理的经办人应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需提供原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及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1.已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卫生许可证》遗失提出补办;

2.在省州级媒体(如《云南日报》.《楚雄日报》),刊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公告。

(五)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申请注销的;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3.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合法、有效,且经办人不能提交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的;

五、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5-167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4路、5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延续

补证

变更

注销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2

营业执照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4

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原件

纸质

1

 

 

 

 

5

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室内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6

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需提供)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原件

纸质

1

 

 

 

8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9

卫生许可证原件

原件

纸质

 

 

 

1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注销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3

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14

卫生许可证补办申请

原件

纸质

1

 

 

 

 

15

申请变更登记(原因.项目.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原件.复印件

纸质

1

 

 

 

 

注:所有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机构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受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窗口审查申报资料完整性。

办理时限:办理期限为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当场办结)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一)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1.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2.公共场所和公共用品的主要卫生指标检测或评价合格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二)实施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三)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健康体检.检验技术服务机构。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5-167号窗口 ;

(2)网上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切换区域和部门→楚雄市→办事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网上提交时间:全天(24小时);

(二)受理

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5-167号窗口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资料的技术性.合法性审查,在1个工作日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三)审批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作出核准的审查意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5-167号窗口 ;

2.网上咨询: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在线咨询(页面底部)

3.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16进行咨询。

(二)咨询回复

网上回复、通过窗口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5-167号窗口 ;

电话查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16进行咨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延续换发新证。领取方式:直接领取。

(五)监督投诉

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

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信函投诉: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切换区域和部门→楚雄市→办事服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办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