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具有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6年第5号令)规定的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交不齐全本指南申请材料目录所列材料的不予受理;
(2)不在网上申请的不予受理。
1.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审核、核发和监管工作。”
2.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证审批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一)新办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无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社保证明;
(2)无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3)无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4)无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5)无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无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7)无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8)经现场核查,基本设施、检验仪器、加工设备达不到准予批准条件要求的。
(二)变更
1. 在有效期内变更副证载明的生产种子品种、地点等事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变更的品种应当经过审定。申请变更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具有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2)具有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具有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2. 在有效期内变更主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住所、法人等事项的,向楚雄市农业局申请变更并提交相应材料,楚雄市农业局依法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进行网上申请的;
(2)不提交申请材料或提交材料不齐全的。
(三)补证
申请人应当在《楚雄日报》刊登《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未提交在《楚雄日报》刊登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原件的不予批准。
(四)注销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企业未提出注销申请的不予批准。
(五)续办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六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审批条件同新办。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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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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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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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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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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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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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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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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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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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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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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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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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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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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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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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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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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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及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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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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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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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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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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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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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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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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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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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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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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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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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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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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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照片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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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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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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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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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云政发〔2018〕23号文取消证明材料,采取基本证照凭证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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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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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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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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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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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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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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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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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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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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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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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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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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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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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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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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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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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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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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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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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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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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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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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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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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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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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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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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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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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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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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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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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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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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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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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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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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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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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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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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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说明及变更相应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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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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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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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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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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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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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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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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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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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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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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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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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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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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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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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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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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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和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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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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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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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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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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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带原件(查验)。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楚雄市农业局负责现场勘查评估。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在1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对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楚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报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审批。
(四)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174号窗口 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对象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通知公告”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