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管辖的县道、乡道。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未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路产范围内设置非交通管理的广告、宣传标志。经批准设置的,应当符合设置标准。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既符合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又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公路路肩以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确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宣传牌的,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正常使用和影响行车视距。
3.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4.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
5.公路边沟外缘30米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射设备。
6.两侧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其外缘滴水线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该广告设施的净高度。
7.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尽量统一规划,统一设置。
8.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9.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0. 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查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申请书(主要理由,标志内容、字体、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2
|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单立柱和大型栽杆看板等大型商业性广告牌)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
|
|
3
|
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4
|
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或者匝道、主线上减速线、加速线起、讫点>的距离等数据)和外观效果图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5
|
安全保障措施(施工及日常安全维护)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
6
|
交通运输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现场勘查意见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2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证: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给予交通行政许可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根据《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财非税【2016】45号)文。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考核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有关机构组织考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个人)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审批发证
申请人提出的新办(首次)、增项、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2个工作日(现场考核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证: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给予交通行政许可证。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对象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