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的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二、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新办《印刷经营许可证》准予批准条件
1.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2.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5)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6)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具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2.新老法人共同申请变更
(三)变更营业场所地址
参照新设立的条件办理。
(四)补证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印刷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满60天且无异议。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办事窗口: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路、5路公交车到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设立、变更审批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变更 |
延续 |
补证 |
1 |
印刷企业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2 |
营业执照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3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4 |
经营地点证明(房产登记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5 |
《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6 |
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7 |
告知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网络提交: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与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应当在25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布并送达《印刷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6
3.网络咨询。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168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
网络查询: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印刷经营许可证》。领取方式:直接领取。证照有效期2年,到期换证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到期未更换的自动注销;条件变更(包括经营地址、单位名称、法人),重新审核并计算有效期。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
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室;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云南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yn.gov.cn/portal)→办事服务→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许可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