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范围内企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及农药批发)许可证。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无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
(2)从事农药批发经营的单位。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经营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具有仓储设施的。
(2)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
二、办理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6.经营剧毒化学品,除以上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条件变更,应当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及农药批发)许可,条件同新办(首次);
2.企业名称、负责人、经营场地、经营范围批准的条件为:
(1)变更企业名称的,需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法人的,需提供新法人的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3)变更企业生产或经营场地的,需提供新场地的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材料;
(4)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需提交新增项目的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县级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经营及农药批发)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安全经营许可证 |
延期换证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
原件 |
纸 质 |
3 |
√ |
√ |
√ |
2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3 |
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4 |
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被保险人名单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5 |
企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6 |
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7 |
安全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8 |
经营或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9 |
经营或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10 |
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11 |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12 |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表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13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14 |
承运单位相关资质证照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15 |
供货单位相关资质证照 |
复印件 |
纸 质 |
1 |
√ |
√ |
√ |
16 |
无仓储承诺书 |
原件 |
纸 质 |
1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4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安全评价。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14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4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20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期3年,新增项目证书有效期与同系列产品一致;到期复查应当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条件变更因生产场地迁移等原因造成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重新考核并计算有效期;其他变更包括企业名称、负责人、经营场地、经营范围变更。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