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农事用火、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08月27日修订)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2.《森林防火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3.《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 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经批准进行野外农事用火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
(二)有专人监管用火现场;
(三)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
(四)有其他必要的防火措施(预备有应急扑火力量,有扑火及清灭余火工具;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森林防火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二、审批条件
1.合法有效的法人、单位代码证明及文件;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生产、生活、科研教学需要的相关说明材料。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1 |
1.申请单位(法人)或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人或单位野外用火: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含用火事由、用火时间、地点、范围、面积、监烧措施);3.营林用火(计划烧除、炼山造林):用火作业设计: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用火作业细致安排表,用火作业区划图,监烧措施。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2 |
提交所在村民小组审核同意的用火方案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3 |
所在村委会、林业站审核意见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4 |
农事用火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批、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5 |
除农事用火外由乡镇政府审核、市行政审批局审批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6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如:近期森林火险天气预测预报情况等) |
原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现地核查、资料评审、材料补件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1.计划火烧除等营林用火由市行政审批局审批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
2.农事用火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野外用火许可证》。
(二)前置审批
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含三级),营林用火还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同意。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森林防火期在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森林防火期在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或6087518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91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窗口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森林防火期在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短期,应根据天气情况及时停止实施。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森林防火期在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
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应根据天气情况及时将许可作废。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森林防火期在林区野外生产性用火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