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按《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的民办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级中等教育和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许可申请。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设置的准予批准条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按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执行。
1.有符合规定且固定的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6.达不到《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要求的不予批准。
(二)变更的准予批准条件
1.办学地点、办学层次类型、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发生分立等变更,条件按照《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执行。
2.达不到《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要求的不予批准。
(三)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学校提出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1 |
民办教育机构许可申请报告 |
原件 |
2 |
2 |
举办者的身份证(户口册)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3 |
举办者的完全民事能力证明 |
原件 |
1 |
4 |
拟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章程 |
原件 |
1 |
5 |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
原件 |
1 |
6 |
拟任校长的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7 |
拟任校长的学历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8 |
拟任校长的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9 |
拟任校长从事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
原件 |
1 |
10 |
聘任教师的身份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11 |
聘任教师的学历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12 |
聘任教师的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13 |
聘任教师从事教育工作证明 |
原件 |
1 |
14 |
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15 |
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及安全、消防、卫生合格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者借用场地的应当出具所有人产权证,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有效文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16 |
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应当提交符合法定要求的验资报告。 |
原件 |
1 |
17 |
联合举办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或协议 |
原件及复印件 |
各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申办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向行政部门报送申办报告,填写申请登记表。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学历教育60个工作日,非学历教育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学历教育42个工作日,非学历教育14个工作日。1.组织审核: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设置评估意见。2.发证:同意设立或者筹设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筹设批准通知;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
1.年检依据,《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教育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年检。
2.学校自查。民办教育机构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年检标准和要求,逐项自查自评,总结经验、
发现问题,提出发展目标,撰写自查报告,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质量评估认证机构。3.教育行政部门或者质量评估认证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和程序,应当组成年检评估工作组,于每年4月3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一年度的检查评估工作。、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组织审核
对申办者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提出设置评估意见。
(四)审批发证:同意设立或者筹设的民办教育机构。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对学历教育42个工作日,非学历教育14个工作日,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者筹设批准通知。对不同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1.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
2.送达方式:直接领取。无法送达文书时,通过网站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通知公告”栏目内公布。
3.领取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区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