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木材采伐许可申请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2009年第3号,根据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云南省森林条例》(200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县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森林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天然林木和个人采伐所承包经营的集体山林的林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核发。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体现林权所有者意愿、内容真实、完整的林木采伐申请书;
2.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且没有林权争议;
3.符合森林分类经营规划;
4.上年度伐区作业合格;
5.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0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木材采伐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自用材采伐
|
商品性采伐
|
依申请变更(生产条件变更)
|
其他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依据
|
备注
|
1
|
提交书面林木采伐申请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2
|
林权证或其它林木权属相关证明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
3
|
提交由村民小组、村委会、林业站逐级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木采伐申请表》、《伐区交界权利人确认表》、《林木采伐伐区拨交单》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4
|
提交可行的《采伐作业设计》文本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5
|
提交上年度伐区验收和迹地更新合格证明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6
|
建设项目涉及林木采伐的,还必须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
验原件/交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
|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现地核查、资料评审、材料补件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审批收费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共同审批
1.商品性采伐由市行政审批局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2.自用材林木采伐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前置审批
行政许可相对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经村小组、村委会、乡镇林业站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同意。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0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林木采伐许可—>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0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或6087518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0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窗口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林木采伐许可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制作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林木采伐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