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6〕217号)第二项: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昆明地区中央驻滇、省属及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州(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实行时制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4.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通知》(云人社发〔2017〕22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申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条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烟草、食品饮料生产、农副产品收购加工等受季节和技术条件限制的部分职工;
4.其他因工作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季节性、突击性工作的职工。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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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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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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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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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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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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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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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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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变更
(生产条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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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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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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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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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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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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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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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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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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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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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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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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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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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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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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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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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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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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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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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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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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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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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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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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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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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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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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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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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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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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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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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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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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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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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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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2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如情况特殊的,经过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
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现场考核时间和申请单位整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决定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布并送达《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
3.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2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结果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通知》。
领取方式:直接领取。
送达方式: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通知公告”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图
详见附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