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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2-/2021-0112028 信息分类: 业务指南
发文日期: 2023-04-07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号: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表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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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国内单位或个人需进入本辖区内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行政许可。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与保护无关的任何设施。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计划地逐步迁出并予以妥善安置。缓冲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实验区经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参观考察、旅游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自然保护区内部未分区的,依照核心区和缓冲区的规定管理。

3.根据《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楚政发〔2015〕3号),由州级全部下放到县级。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进入省级以下省级自然保护区;

2.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考察等活动的;

3.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云南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4.主要科研人员熟悉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并具备相关的野生动植物专业知识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新办

增项

到期复验

变更

升级

补证

1

书面申请

原件(收)

3

2

从事参观考察、旅游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实施方案

原件(收)

1

3

同级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原件(收)

1

4

承诺书

原件(验)复印件

1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评审时间、现场查验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依据有关法规,本行政许可为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十二、资质资格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行政许可—>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行政许可证,不予以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或6087518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1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许可》。证件有效期为5年。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制作国内单位和个人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行政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