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楚雄市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生产企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购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未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过期的;
2.生产装置或仓库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二、办理依据
1.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及原材料定点进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安监管〔2008〕142号)文件要求,进货企业须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供货方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呈报云南省烟花爆竹、原材料定点进货呈批表,由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后,出据准购证明,凭准购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2.《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44号令)。
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楚政发[2015]3号)。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从事烟花爆竹及其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符合所在地州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3、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4、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6、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7、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烟花爆竹及其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条件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烟花爆竹及其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条件同新办(首次);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县级媒体(如《楚雄日报》),刊登《烟花爆竹及其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表》遗失公告。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书面注销申请。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烟花爆竹及其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
原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电 子 文 件 |
份数 |
新办 |
||
1 |
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呈批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3 |
√ |
2 |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核准通知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 |
纸 质 |
3 |
√ |
3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3 |
√ |
4 |
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 质 |
3 |
√ |
5 |
《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
复印件 |
纸 质 |
3 |
√ |
6 |
与审批条件相关的其它材料 |
复印件 |
纸 质 |
3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安全评价。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烟花爆竹及其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考核报告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烟花爆竹及其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表;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瑞东路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20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73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服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 烟花爆竹及其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烟花爆竹及其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表》,证件有效期15天;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站 “公示”栏目中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烟花爆竹及其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烟花爆竹及其生产原材料定点进货、凭证购销审批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