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受理全市行政区域内驯养繁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拟为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许可证。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4.《云南省林业厅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1.具有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适宜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固定场地和必需的设施;
3.具有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种源合法,并且是新办(首次)、到期复验的准予批准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9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新办 |
增项 |
到期复验 |
变更 |
升级 |
补证 |
1 |
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
原件(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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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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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
原件(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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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土地使用证明(如土地证、土地承包合同等); |
原件(验)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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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明(如兽医师证书); |
原件(验)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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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改为: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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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
原件(收) |
1 |
||||||
8 |
以医药为目的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的,还须相关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文件; |
原件(验)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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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以文化表演为目的办理养殖许可证的,还须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文件。 |
原件(验)复印件 |
1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现场查验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八、审批收费
收费项目: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依据有关法规,本行政许可为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9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9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或6087518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9号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