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受理在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开发区),申请办理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号修订) 第六条第一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审批条件
1.股东、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审批条件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审批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四)分公司设立登记审批条件
市场主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五)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分公司注销登记审批条件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七)不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
五、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65-167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4路、5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表1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设立 |
变更 |
注销 |
1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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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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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发起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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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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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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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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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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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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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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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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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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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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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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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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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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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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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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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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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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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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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
■原件 □复印件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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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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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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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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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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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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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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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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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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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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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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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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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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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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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注: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此规范第14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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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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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2、20项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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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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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18、20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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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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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二 分公司登记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份数 |
新办 |
变更 |
注销 |
1 |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
1 |
√ |
√ |
√ |
2 |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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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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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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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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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分公司隶属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1)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2)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3)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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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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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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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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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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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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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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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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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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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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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12项材料。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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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 |
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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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9、12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
■原件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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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用A4纸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通知书:申请人可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5-162号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咨询
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5-162号窗口;
网上咨询: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互动交流→在线咨询(页面底部)
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17进行咨询。
十一、监督投诉
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
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信函投诉: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编码:6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