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受理全市行政区域内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审批,拟为符合条件的法人颁发证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资。”;
2.《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1.因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2.为宣传普 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3.为调控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促的新办(首次)、到期复验的准予批准条件。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9号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公交车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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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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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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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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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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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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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复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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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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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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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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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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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包括证明申请人身份、资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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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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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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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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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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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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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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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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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其猎捕目的有效文件或材料,(改为: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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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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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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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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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方法和猎捕活动组织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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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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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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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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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地乡镇林业站关于猎捕区域动物资源状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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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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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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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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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捕地乡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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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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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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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评审时间、现场查验时间和企业整改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依据有关法规,本行政许可为前置审批。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9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核发—>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与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不予与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9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9或6087518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169号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来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许可—>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捕猎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