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审批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由市级立项,使用上级、本级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建设项目;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规定由市级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项目;
3.不需编报可研报告,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市级行政审批机关审批的项目;
4.省、州指定市级审批的水利基建项目。
二、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文)第六条第三款“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3.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第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三、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条件:
1. 项目建设具备规划依据或者项目建设任务经论证认为合理;
2. 建设项目经审批立项(核准);
3. 符合投资计划;
4. 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5.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项目未立项(核准)审批;
②不符合投资计划;
③未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④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同意。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因不可预见的原因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批准设计进行建设的;
2.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批准设计进行建设的;
3.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批准设计进行变更的;
4.因原设计不完善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确需对原批准设计进行变更的;
5.在不改变控制性规划和强制性设计标准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批准设计的其他情形。
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变更设计未获批准,擅自更改原批准设计进行建设的;
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同意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办事窗口: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2、5路到格林天城站下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 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 / 电子 文件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补证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
|||
2 |
所依据的有关文件(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3 |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或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及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报告书,或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4 |
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规范要求提供的专题报告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5 |
经批准的水保、环评、建设占用土地、林地相关部门的审查或审批文件,以及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 |
复印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6 |
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及资金筹措方案(或龙头企业配套资金承诺书)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7 |
水利基建项目设计变更报告 |
原件 |
纸质和 扫描件 |
1 |
√ |
||||
8 |
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承诺期限: 13个工作日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的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
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申请人提出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依申请变更、补证、依申请注销等业务的办理,办理期限为13个工作日。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一) 共同审批
无。
(二)前置审批
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评、建设占用土地、林地相关部门的审查或审批,以及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水利行业丙级以上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网络提交: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在线办理。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络提交:时间不限。
(二)受理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收到申请单位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单位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单位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批复,不予以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6087513
3.网络咨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将通过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咨询系统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度查询
窗口查询:楚雄市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投资服务区综合接件/出件窗口(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
网络查询: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四)获取办理结果
审批证件为:《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制作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文件,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通知申请单位现场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应通过网上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未领取的,通过局网站公告,自公告之日满60天,即视为送达。审批结果将在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通知公示”栏目内公布。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办公室
电话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电话:0878-6087512。
楚雄市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电话:0878-3123736。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楚雄市,网址:http://ynzwfw.yn.gov.cn/index.html?siteId=9635)
信函投诉: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督查科;通讯地址:楚雄市瑞东路格林天城对面政务服务中心;邮政编码:6750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利害关系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或楚雄州水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可到“楚雄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网上办事—>楚雄市行政审批局—>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指南”或在受理窗口直接领取。
十六、流程示意图
详见附件: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事流程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