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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32-/2021-0112006 信息分类: 业务指南
发文日期: 2022-08-22
发布机构: 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生成日期:
称: 内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准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号:

内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准登记办事指南(完整版)

发表时间: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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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楚雄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开发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九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原《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指南。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为楚雄市行政审批局。

四、审批条件

(一)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注销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下: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四)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5-162号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假期安排调整办理时间)

交通方式:楚雄市内可乘2路、4路、5路、16路公交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站下车。

六、申请材料

表1 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变更

注销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

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原件

□复印件

1

4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7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原件

□复印件

1

8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原件

□复印件

9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其中:合伙人退伙的,还需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原件

■复印件

1

10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11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复印件(出示原件)

1

12

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

13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

14

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

15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16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7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

18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原件

□复印件

1

19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20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21

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3、20项材料。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3、14、15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原件

□复印件

1

表2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变更

注销

1

《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左侧装订

1

2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原件

□复印件

1

3

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4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原件

□复印件

1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6

注: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免于提交隶属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1

7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8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9

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10

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1

1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原件

□复印件

1

12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原件

■复印件

1

13

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原件

■复印件

1

1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1

1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复印件

1

16

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15项材料。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12、15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原件

□复印件

1

注: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他申请材料应当用A4纸张,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1、许可决定

楚雄市行政审批局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或者《通知书》。

2、送达方式

(1)纸质营业执照:申请人可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5-162号窗口领取或由楚雄市行政审批局邮寄送达。

(2)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在微信或支付宝中搜索电子营业执照即可安装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然后在小程序中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十、咨询

窗口咨询: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55-162号窗口;

网上咨询:http://www.cxs.gov.cn/(楚雄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互动交流→在线咨询(页面底部)

电话咨询:工作时间拨打0878-6087517进行咨询。

十一、监督投诉

现场投诉: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瑞东路279号楚雄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3督查科;

电话投诉:州政府热线0878-12345;州纪委市监察委0878-12388;市政务服务局0878-6087512;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0878-3159982;

网上投诉:云南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home)

信函投诉:收件人:楚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通讯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阳光大道市自然资源局六楼,邮编编码:675000

合伙企业登记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