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合类政策
(一)土地利用政策
1.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适当降低西部地区开发园(区)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
——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
发文日期:2010年6月29日
2.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自然资源部牵头)
——摘自《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发文日期:2017年1月12日
3.在省级工业园区及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内,对符合目录和投资强度指标要求,并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40%以上的重大转型升级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其中:园区位于昆明市及滇中产业聚集区(新区)的,每亩不高于15万元;位于玉溪市、曲靖市、楚雄州的,每亩不高于12万元;位于其他州(市)的,每亩不高于10万元。要建立工业转型升级用地开发资金。各州(市)、县(市、区)要从本级除工业以外的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按5%比例提取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工业用地开发。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容积率标准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分期供地。要创新用地方式。根据产业类型特点和产业生命周期合理缩短工业用地出让年期,按10年、20年、30年等年期出让工业用地,并评估执行相应年期工业用地出让价格。采取租赁方式提供工业用地,年租金可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城镇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等价格标准评估折算。到2017年底前,继续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0〕23号)有关扶持政策。
——摘自《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二○一四年八月二日中国共产党云南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4.推进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劳动力、土地、资本等要素交易平台,实现重点产业要素资源优化配置,做到资金向市场主体投放,空间为市场主体预留,人才向市场主体流动,技术向市场主体集聚。坚持投入集中。转变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整合省级财政扶持产业发展50%左右的存量资金以及全部新增投入部分,集中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由主抓部门统筹使用。按照“一个产业、一支基金”的思路,分别设立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成熟一支、设立一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向重点产业集中投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大力度对口向国家争取各类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产业发展。降低产业用地成本。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商住用地除缴纳省级部分外,其余部分由各州(市)自行决定收缴。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以“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的方式提供用地,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
——摘自《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推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11号)
发文日期:2016年4月11日
5.推行工业用地出让弹性年期制,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市场预期等按照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设定,并按照土地估价规定评估相应年限的土地出让价格,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年租金按照出让地价评估后折算到1年期价格确定。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和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的,应按照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摘自《云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发文日期:2017年4月10日
6.工业用地最低价格的确定,不得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照规定应收取的有关费用之和。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可最长于2年内分期缴纳。
企业除商住用地以外,其余用地一律免缴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摘自《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2017年8月16日
7.从2018年1月1日起,依法办理农转征收手续的,停止征收各类新增建设用地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
——摘自《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33条措施的意见》
发文日期:2018年3月22日
8.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在我市依法注册并纳税,发展总部经济的,企业按照土地基准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办理相关证照。自企业缴税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市级财政按照科技扶持的方式以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所得额度补助企业,补助的总金额以所交土地出让金为准。
——摘自《楚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楚政办通〔2013〕93)号
发文日期:2013年7月25日
(二)工业用电政策
1.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水电铝材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65号)文件确定的水电铝材一体化发展目标,全省需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企业自带电解铝产能指标新建300万吨电解铝产能。对企业自带指标新增300万吨电解铝产能用电价格不高于0.25元/千瓦时;不带指标的增量电解铝产能,按现行市场化交易方式,建立铝电价格联动机制,井由电解铝产能所在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确保电解铝价格低于13500元/吨时,用电价格不高于0.30元/千瓦时;铝工业园区铝材深加工用电价格为0.20元/千瓦时, 由铝材深加工企业落地所在地方政府给予补贴。
——摘自《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实施优价满发推动水电铝材一体化发展专项用电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产业〔2018〕80号)
发文日期:2018年1月
2.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相关政策落实前,支持清洁载能企业、产业园区分散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相关政策落实后,对新增年用电量超过1亿度但未达到3亿度的大用电户给予五年的扶持优惠电价,其中:220KV变电侧最终用电结算价不高于0.29元/度(等量负荷、全年均价),110KV变电侧最终用电结算价不高于0.31元/度(等量负荷、全年均价);对新增年用电量超过3亿度(含3亿度)的大用电户给予五年的扶持优惠电价,其中:220KV变电侧最终用电结算价不高于0.28元/度(等量负荷、全年均价),110KV变电侧最终用电结算价不高于0.3元/度(等量负荷、全年均价)。
3.对工业企业累计用电量超上一年同期水平的,增量电量全部参与绝对增量挂牌交易。由电网企业对工业企业开展优化用电服务,累计用电量达到上一年同期水平的,基本电费优惠5%;累计用电量超上一年同期水平的,增量电量在给予5%优惠的基础上,按照用电量增长率同比例提高基本电费优惠率,增量电量提高的基本电费优惠率最高不超过50%。对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超过基数电量的,由电网企业对输配电价给予超过基数电量同比例的相应优惠。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云政发〔2016〕90号)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20日
(三)金融支持政策
1.对境外商业贷款规模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省财政对转贷费用给予5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
发文日期:2018年1月20日
2.支持现代金融服务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培育发展14新型金融机构,开展支持金融机构入滇行动,对引进1个外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内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合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
发文日期:2018年1月20日
4.省财政继续筹措5000万元,对在本省生产和注册结汇的外贸企业按全年出口业绩进行奖励,农产品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其他产品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5000元人民币。对省内企业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在享受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照项目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
发文日期:2018年1月20日
5.对在我省注册、服务、结算和纳税,全省排名前列的电子商务企业进行奖励。其中,国内电子商务类企业奖励4000万元,跨境电子商务类企业奖励100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或设备总包、工程承包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省财政对政策性保险保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50万元。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
发文日期:2018年1月20日
6.对年销售额分别达到2000万元、500万元的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年营业额达到2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申报并转为限额以上法人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物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法人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级稳增长奖励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同等标准的奖励;对未获得省级稳增长奖励,但年销售额(营业额)在全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大行业中排名前5名且增速在15%以上的限额以上法人企业(不满足年销售额或营业额排名的,按照销售额或营业额排名依次往下类推),批发、零售业每户各奖励10万元,住宿、餐饮业每户各奖励5万元;支持会展产业发展,举办好楚雄彝族火把节、野生菌美食文化节等节庆展会,开展招商引资,促进产销对接。
对在州内注册投资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总额200万元的奖励。
做好新建项目纳规入统工作,对新纳入规模以上口径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属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建立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库,集中政策资源滚动培育民营“小巨人”企业,由各重点产业主抓部门负责组织培育一批本产业领域细分行业隐形冠军企业。充实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年内新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0户、科技型中小企业30户。对新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研发补助。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上1个亿元台阶,给予企业1万元的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总部迁注楚雄或者到楚雄设立子公司,对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总部迁注楚雄的,州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在楚雄设立子公司的,州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60万元;总承包一级资质总部迁注楚雄的,州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在楚雄设立子公司的,州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总部迁注楚雄的,州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积极组织参加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易洽谈会、云南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上海)推介活动、“云南特色·冬农魅力”云南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北京)推介活动等展会、推介、产销对接活动,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国家举办的各类展洽会,每户给予2万元的补助。参加省级举办的各类展洽会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补助。继续实施扩销促产鼓励政策,鼓励和引导州内企业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或服务。对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5%以上,增长额超过500万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部分的2‰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不超过50万元。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增长部分的3‰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不超过60万元。对网上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本地电商企业,按照年销售额的2%进行奖励,每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入园企业达50户以上且园区网上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入园企业达20户以上且园区网上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创业园,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评选20名电商创业人才,给予每名入选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10万元;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或设备总包、工程承包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积极向上争取财政对政策性保险保费补助。
鼓励支持社会机构将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符合条件并通过省级评审的,从省级创业资金中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
鼓励创建餐饮美食街区(城),对新创建餐饮美食街区(城)且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不少于3户的,对承办机构或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华老字号、云南老字号、绿色饮店(三叶以上)等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建达到国家标准并验收合格的大型批发市场,州级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列入省级支持的市场建设项目,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州级一次性再补助30万元;每个乡村新型商业中心,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摘自《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6条措施的意见》(楚政发〔2019〕6号)
发文日期:2019年2月18日
7.对在转型升级中出现暂时性资金紧张、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重点民营企业,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融资支持,防止“一刀切”式的抽贷、压贷、停贷。对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化监管,不良率容忍度可比一般贷款不良率提高3个百分点。引导金融机构对银企合作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专门设计小微信用贷款产品,提供不超过50万元的信用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00万元,期限可放宽到2年,并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助,其中,中央财政35%、地方财政15%。加强银政企合作,加快“助保贷”“税易贷”“POS贷”等金融产品推广运用,不断优化金融产品结构。继续加大“引金入楚”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驻楚金融机构助推我州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
对民营企业引进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除享受省级补助外,州财政再给予同等额度补助。对经济效益好、上缴税收多、创新能力较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除享受省级补助外,州财政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以上补助,高污染、高耗能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民营企业除外。
——摘自《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8年6月8日
8.对符合有关资质条件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自建产权用房且床位数达到1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补助;租赁用房租期5年以上且床位数达到10张以上的,按照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0.5万元补助。对社会力量自建产权用房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0.2万元补助;租赁用房、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的,在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核定床位每张额外增加0.1万元补助。以上补助资金省级承担50%,其余由州、县市按照3﹕7比例和三类县系数承担。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成投入使用的,按照核定床位数每年补助每张床位600元运营经费,所需资金由州、县市按照3﹕7比例和三类县系数承担。以上州级应承担补助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筹集。
——摘自《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31日
9.成立市级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助推企业上市实施方案,拟定企业上市计划,鼓励本土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改制重组,落实企业上市优扶政策,对成功上市企业给予奖励(成功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摘自《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33条措施的意见》
发文日期:2018年3月22日
(四)税收支持政策
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
发文日期:2010年6月29日
2.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按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执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注: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5.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摘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
发文日期:2010年6月29日
6.对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的项目,按照投资额的6%给予企业贴息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万元;对新建投产新兴产业项目,按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试行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对6大新兴产业中综合排名前3位的企业,试行三年内按上年上缴地方税收新增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摘自《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二○一四年八月二日中国共产党云南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7.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入驻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只要属于生产性、科技成果转化型、产业化发展的项目,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或补助;自投产年度起,企业高管人员、主要技术人员前3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人才引进和培养。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0〕103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8.在开发区及工业园区内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和“五免五减半”政策。即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3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奖励返还,后5年由同级财政减半奖励返还。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0〕103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9.行业重点企业和成长型、科技型、创新型的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按照困难减免税审批方式予以审批,将审批时限由原来的60天压缩到26天。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0〕55号)》
发文日期:2010年3月18日
10.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增资扩建或技术改造,对鼓励类项目新增投资额达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属省内权限的规费予以全免;新增投资额1亿—2亿元人民币的投资,属省内权限的规费减半收取。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12〕22号)》
发文日期:2012年2月14日
11.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0〕55号)》
发文日期:2010年3月18日
12.对每年度列入“跨国公司培育计划”、“走出去企业培育计划”和“走出去”及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外汇核销并由省给予奖励,企业可按省奖励金额5倍作为企业内部配套奖,税前据实列支。
——摘自《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云发〔2008〕21号)》
发文日期:2008年10月8日
13.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创新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关政策,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
发文日期:2017年8月16日
14.执行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凡投资现代物流、文化旅游和新办大型商场或超市,营业面积在15000㎡以上的现代服务行业,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即自企业经营纳税之日起,先由税务机关将企业所得税征收入库,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返还给企业,第3-5年将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市级财政留成部分减半奖励给企业。
楚雄工业园区为“无费园区”,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及中央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园区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政策。
——摘自《楚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楚政办通〔2013〕93)号
发文日期:2013年7月25日
(五)创新创业政策
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筛选一批有一定创新能力、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入库培育,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支持;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入库企业, 依据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给予每户企业最高30万元资金支持。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
发文日期:2018年1月20日
2.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及3年有效期满继续通过评审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补;对引进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采取后补助方式最高给予10万元的奖补。组织实施60个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组织认定20个以上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按照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支持建立制造业中心,按照国家级300万元,省级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
发文日期:2018年1月20日
3.支持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作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符合条件且通过评审的,最高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8〕5号)
发文日期:2018年1月20日
4.对主导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获得国家认定新产品的企业,由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要支持技术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及省级研发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组建研究院、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或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
——摘自《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二○一四年八月二日中国共产党云南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5.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自主创新能力。对通过国家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给予80万元资金补助。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创新型试点企业评价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资金补助。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0〕55号)》
发文日期:2010年3月18日
6.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摘自《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国税局 云南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科法发〔2012〕5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7.落实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自主处置权,按照不低于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的60%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云政发〔2016〕90号)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20日
8. 3月底前公布2019年“三个一百”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计划。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大力争取中央技改资金,加大全省技改投入,加大补贴力度,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切实提高企业装备水平、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新品研发应用能力、节能减排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事后奖补。按照市场化原则搭建进口设备采购平台,利用境外信贷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各类法人采购1000万元以上进口设备,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并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和集中采购条件的,按照平台国际招标中标价格的10%—20%给予优惠。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9〕1号)
发文日期:2019年1月14日
9.继续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或设备总包、工程承包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产能合作项目,省财政对政策性保险保费给予8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对省内企业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应用投保给予全额保费补助。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9〕1号)
发文日期:2019年1月14日
10.全面落实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持续推广自贸区可复制经验。继续对进口国际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的省内企业,在享受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项目主体设备(包括技术、软件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9〕1号)
发文日期:2019年1月14日
11.鼓励升规达限。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且有一定研发经费投入并被认定为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的,除享受小型企业升为规模以上企业奖补和省级奖补政策外,州级再给予每户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奖励上市融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上市融资,对首家州内注册企业实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对“新三板”实现挂牌的企业,每户给予200万元奖励。
——摘自《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10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8年6月8日
12.凡在我市投资生物制药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政策。一是在科技攻关、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创名优产品方面获得省级以上部门鼓励、批准及认定的产品及技术的企业,给予科技创新成果资金奖励,对注册商标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新获得楚雄州知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二是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主要技术人员所得税的奖励,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后5年减半奖励给个人。
——摘自《楚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楚政办通〔2013〕93)号
发文日期:2013年7月25日
13.建立楚雄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筛选一批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以上认定)进行入库培育,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培育和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对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总部迁注楚雄市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在楚雄市设立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总承包一级资质总部迁注楚雄市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在楚雄市设立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总部迁注楚雄市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大力鼓励创新创业。对新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一次性5万至10万元补助。对新获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至5万元补助;对引进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资金。
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建一批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获认定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5万至10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州级众创空间、企业孵化器给予5万至10万元的补助;对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或学生团队入驻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产业加速器的,第1年给予场租全额补助,第2至3年给予场租50%的补助;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除申报争取享受省、州级奖补外,市级按照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州级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支持社会投资机构通过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符合条件且通过省级评审认定的,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摘自《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33条措施的意见》
发文日期:2018年3月22日
(六)人才引进政策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4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政府购房补贴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78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7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云岭英才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7〕34号)、《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云科发〔2014〕9号、《云岭产业技术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云发改人事〔2014〕795号)执行。
1.提升外国人才出入境便利度。中国境内注册企业选聘的外国人才,符合外国人才签证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可凭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向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5—10年有效、多次入境,每次停留期限不超过180天的人才签证,免除签证费和急件费,可在2个工作日内获发签证。
——摘自《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
发文日期:2018年6月10日
2.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允许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或外币债券,并可全额汇回所募集资金,用于所在省份投资经营。
——摘自《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
发文日期:2018年6月10日
3.建立高级人才激励机制,对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优秀的企业高管和高级技术人才,年度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3年奖励。
——摘自《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中国共产党云南省第九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
4.进一步提高稳岗返还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返还,27个深度贫困县参保企业按照60%给予返还。对毕业3年内(含毕业学年)在省内创业的大学生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培育建设3个省级创业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资金。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9〕1号)
发文日期:2019年1月14日
5.继续实施社保优惠政策。激励职工提升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摘自《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33条措施的意见》
发文日期:2018年3月22日
(七)中介招商政策
1.中介招商奖励:到位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按照经审核认定的实际外来投资到位资金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项目资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每个项目只认定一名中介引资人且只奖励一次。
2.代理招商补助:对经省招商合作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选定的境内外招商代理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开展委托招商及咨询服务,每年给予5万—50万元代理招商补助。
——摘自《云南省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招商引资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招商委办发〔2017〕24号)
自2017年9月14日起执行
3.引进楚雄州行政区域以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并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的引资人,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奖励条件及限制范围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州、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2.引进项目属于烟草及配套、能源冶金化工、建筑建材、生物医药、绿色食品、商贸物流、文化旅游、新兴服务、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领域开发项目;
3.项目资金系引进州外、境外非财政性直接投资资金;
4.项目到位资金额须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引进境外资金,按资金到位当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对引进拥有国内外领先技术或行业领军人才的引资人,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
(一)以签订正式协议之日起计算,按照项目3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至3‰进行奖励,其中:投资规模5亿元以下项目,奖励周期为2年;投资规模5亿元及以上项目,奖励周期为3年。奖励额度按照逐年递减原则兑现。
(二)按照项目形成到位时序额度奖励。
1.项目正式签约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至1亿元(以内)的,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1‰给予奖励;
2.项目正式签约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至3亿元(以内)的,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1.5‰给予奖励;
3.项目正式签约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至4亿元(以内)的,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2‰给予奖励;
4.项目正式签约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4亿元至5亿元(以内)的,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2.5‰给予奖励;超5亿元(含5亿元)部分按当年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3‰给予奖励;
5.项目正式签约第二年(含第二年)之后完成固定资产投资0.5亿元以上(含0.5亿元)的,按第二年(含第二年)之后形成固定资产实际数0.5‰给予奖励。
(三)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得超过150万元。
——摘自《楚雄市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试行)》
自2017年1月10起执行
(八)行政审批政策
1.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认真办理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对新设立的2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1名法人投资设立1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私营企业新办的项目可按新企业给予注册登记,并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来投资促进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0〕103号)
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严格按照楚政办通〔2018〕3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精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环节。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招标方案核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与项目审批合并办理,对纳入各级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的政府投资类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核准项目只保留对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两项前置要件;备案项目,一律实行属地备案,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备案基本信息,项目备案机关收到企业申报的全部规定信息即为备案。
——摘自《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精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环节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9年1月4日
二、产业类政策
(一)工业招商政策
1.凡属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给予重点保障。优先按照国土资规(2015)5号文件执行。对省、州、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外来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参照现行富民工业园区土地政策,使用年限为50年,在通过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后,企业需缴纳土地耕占税17300元/亩,契税按土地总价款的3%收取,印花税按土地总价款的0.5‰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按现行土地政策执行。
工业项目进入楚雄工业园区发展,原则上土地价格按国家规定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执行。
(1)凡投资规模上亿元、亩均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以上、投产后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在相应功能园区内安排用地,如果占用耕地的,免收耕地质量补偿费。
(2)支持“上坡进山”项目,鼓励企业向坝区边缘、适建山地发展,鼓励挖掘利用空中和地下潜力,提高土地利用强度。1.对利用山坡地发展城镇和各类产业项目的,可适当降低建筑密度和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2.对利用山地进行土地综合开发的,可实行征、转分离审批,即先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进行土地整理,再按照实际需要分年度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
(3)凡在楚雄工业园区内投资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对经济增长拉动较大、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的投资项目,按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市级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给予科技扶持。
(4)在科技攻关、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创名优产品方面获得省级以上部门鼓励、批准及认定的产品及技术的企业,给予科技创新成果资金奖励,对注册商标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新获得楚雄州知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5)对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和主要技术人员所得税的奖励,自投产年度起,前5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个人,后5年减半奖励给个人。
——摘自《楚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楚政办通〔2013〕93)号
发文日期:2013年7月25日
(二)生物医药大健康产业
1.开展我省现有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提升修订工作,支持新的中药材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研究制定工作,每个品种标准规范给予研究单位一次性10万元补助;被国家标准新收载的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标准规范,每个品种标准规范给予研究单位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全面推进标准规范体系建设。同时推进省际间地方标准互认。
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生产工艺及标准研究实施一次性奖补。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成功申报配方颗粒生产许可的企业,对其完成备案的生产工艺及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300—399个给予1200万元,400—499个给予1700万元,500个以上给予2200万元。支持具备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条件的企业与国家试点企业开展配方颗粒生产项目合作或独立开展中药配方颗粒省内试点研究。
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新建中药饮片企业生产项目实施一次性奖补。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生产项目落地,按照其生产设备投资的10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20%)进行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4000万元。新建中药饮片企业生产项目落地,按照其生产设备投资的60%(或固定资产投资的10%)进行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对中药配方颗粒试点企业、新建中药饮片企业贷款利息实施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贷款2年利息的总额,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600万元。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药饮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日期:2018年4月3日
2.州内企业成功并购省外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我州且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州内优强企业并购规模以上省内企业且在3年内年销售额增加5000万元以上的,整合省内多户企业生产同品种且3年内单产品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可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州级财政按照省级奖励的50%给予奖励。企业获得中药新药证书或生产批件,并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州级财政按照省级奖励的50%给予企业奖励;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认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有机或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开发项目,获得批准文号的新药开发、保健食品开发项目,及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云南)基地建设中的GAPGCP认证项目,按照省科技计划申报并经审定后,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州级给予相应奖励。
新载入国家药品标准、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国家医保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每个品种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州级财政按照省级奖励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载入省级基本药物和新农合药品目录的,每个品种州级一次性奖励50万元。激活省内(休眠、半休眠)品种且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州级财政按照省级奖励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摘自《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文日期:2016年2月17日
(三)旅游文化产业
支持鼓励开展各级各类旅游主题品牌创建活动,实施奖补政策。一是对创建为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国家级旅游品牌,每创建成功一个,以奖代补500万元。二是对创建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品牌,每创建成功一个,以奖代补200万元。三是对新建和改造提升为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200万元;新建和改造提升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100万元。四是鼓励支持各级各类企业参与汽车旅游营地建设,对新建或改建达到5S、4S、3S标准要求的汽车旅游营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
——摘自《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快推进旅游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通知》(楚政通〔2018〕33号)
发文日期:2018年12月29日
(四)高原特色农业和绿色食品业
1.从事高原特色农业的龙头企业,参照工业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
——摘自《楚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楚政办通〔2013〕93)号
发文日期:2013年7月25日
农业产业认证、申报相关政策
1、“三品一标”基地认证给予优先申报,认定成功后给予一定的奖励。2、基地建设、农产品流通等市级财政给予一定的奖补,同时对建设农产品加工企业在用地、水、电给予优先协调落实。3、市政府、市农业部门积极向上争取农产品加工项目资金。4、农业企业在工商部门注册一年以上、销售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0户数可申报州级龙头企业。成功申报州级龙头企业后,同时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达到2000万元以上可申报省级龙头企业。
(五)商贸物流与新兴服务业
1.对省级重点物流产业园予以优先用地保障,可享受 《云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工业用地政策。积极推行 “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物流用地供地方式。入驻省级重点物流产业园的物流企业在用电、用水、用气方面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
——摘自《云南省加快推进现代物流产业发展10条措施》云政办发〔2018〕10号
发文日期:2018年3月2日
2.冷链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冷库用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列入电力用户准入名单的冷链物流企业,可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的冷鲜农产品(符合第四期《云南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核定产品》规定)运输车辆,免征通行费。
冷链物流企业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冷链物流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时取得合法有效抵扣凭证的,允许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摘自《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89号
发文日期:2017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