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楚雄市共制定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部门71项),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联合24类29项),现予以公示。
附件:
1.2024年度楚雄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部门71项)
2.2024年度楚雄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联合24类29项)
2024年度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楚雄市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71项)
地区
序号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计划任务名称
检查对象
抽查比例/户数
任务时间
检查方式
制定依据
实施层级
备注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楚雄市
1
市发展改革局
项目招投标活动
对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开展抽查
项目评标专家
2个2023年市发展改革局审批、核准的,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书面检查、
网络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2
市工业信息化技术局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市场、施工现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检查。
新型墙材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1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3
市公安局
对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联网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情况;制定、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检查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情况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5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4
市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检查
信息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电脑休闲室等)
3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5
市公安局
公章刻制活动
公章刻制从业单位经营活动检查
公章刻制企业
5%、2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6
市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0%、1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书面、网络检查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7
市财政局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检查。
2.会计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8
市教育体育局
民办学校办学情况抽查
民办学校招生、办学情况检查
民办学校
市属2所民办学校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培训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5%或8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云南省劳动就业条例》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10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用人单位
5%或8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云南省劳动监察条例》《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11
市自然资源局
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复垦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土地复垦义务责任主体
根据自然资源部工作通知要求确定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书面检查为主,遥感影像、卫片执法核查为辅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12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进行抽查
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
1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13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1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2〕146号)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14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落实情况的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新建项目
2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15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排污企业监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防治设施、自动监控系统等建设运行和维护、排污许可核查、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监管对象
15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第十四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16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
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
(施工、监
理)
2%(5户)
其中建筑企业4户,监理
企业1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日常检查、网络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17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筑市场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机构
10%(1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日常检查、网络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九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18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监管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2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2016年3月1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修正,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19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房地产市场监管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物业企业
3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订)第五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20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招投标监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代理活动监督检查
市级监管的房建和市政工程中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
5%,1次/年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和网络检查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九条、《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2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对城市市政企业的监管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的监督检查
城市市政企业(含景观照明)
2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22
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交通运输企业、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检查
交通运输企业、全市在建地高项目
交通运输企业不低于10户、全市在建地高项目1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23
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高速公路、国省干道、高等级公路服务设施检查
公路服务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不低于30%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实地核查、日常巡查
《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第三十五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24
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经营情况、车辆和从业人员资质检查
道路运输企业
不低于10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书面检查、
实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25
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建设程序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信用管理、合同履约管理检查
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和从业单位
不低于10%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第十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26
市农业农村局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不低于10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27
市林业和草原局
林业草原监督检查
木材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在楚雄市范围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10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28
市水务局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检查
对已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行政检查
2022-2023年度许可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4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29
市水务局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2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30
市水务局
招投标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4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31
市水务局
水利工程检查
对水利工程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2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32
市水务局
水土保持检查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及水土保持情况的行政检查
生产建设单位
4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33
市水务局
防汛检查
对防汛抗洪工作的行政检查
已建小(一)型及以上水库
4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34
市水务局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对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非防洪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涉河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
3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35
市水务局
涉河项目检查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州及市水务局2022-2023年度许可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5%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36
市水务局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对坝顶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已建的坝顶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4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厅权责清单》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37
市水务局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行政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4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38
市水务局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检查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行政检查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的市场主体
4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39
市水务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检查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全市已建水库
4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40
市水务局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检查
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农业灌排工程设施的市场主体
4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41
市水务局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对坝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在建的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2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42
市水务局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对坝顶、戗台兼做公路的行政检查
已建的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的市场主体
2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43
市水务局
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检查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市场主体
4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44
市水务局
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检查
对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的行政检查
农村饮水供水工程及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市场主体
4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45
市商务局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及相关准入要件完备情况;
2.是否建立油品购销和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
3.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等落实情况。
石油成
品油零售经营企业
2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商务部关于做好石油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商运函〔2019〕65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46
市文化和旅游局
娱乐场所检查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2.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3.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4.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5.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6.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7.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建立从业日志
8.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9.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10.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11.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
10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47
市卫健局
医疗卫生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全市辖区内医疗机构
2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等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48
市卫健局
放射诊疗机构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全市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1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等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49
市卫健局
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机构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全市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1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等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50
市卫健局
传染病防治
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3.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4.医疗废物管理;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全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2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等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51
市卫健局
公共场所卫生
1.落实传染病防控情况;2.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情况;3.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4.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8.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9.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10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全市辖区内公共场所
20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等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52
市卫健局
学校卫生
1.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情况;2.学校传染病防控情况;3.学校饮用水管理情况;4.学校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情况;5.校内游泳场所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全市辖区内学校
4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等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53
市卫健局
托育机构卫生
1.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2.托育机构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全市辖区内已备案托育机构
1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等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54
市卫健局
职业卫生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等。
全市辖区内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户职业卫生用人单位;2户其他职业卫生机构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等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55
市卫健局
供水单位
1.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水质消毒情况;水质自检情况;农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2.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水质自检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二次供水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全市辖区内供水单位
4户集中式供水单位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56
市卫健局
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产品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全市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1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57
市卫健局
餐具、饮具集中
消毒服务单位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4.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5.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6.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全市辖区内餐具、饮具
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5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等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58
市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安全教育培训
机构资质有效性、安全评价质量、安全培训质量、违法违规从业行为
安全教育培训机构
2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5.《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6.《楚雄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59
市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单位
管辖区内不少于5户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60
市市场监管局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企业
风险等级评定为A、B级食品生产企业5%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61
市市场监管局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仅预包装食品
风险等级为C、D级的食品销售者
10%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62
市市场监管局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者)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含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2%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63
市市场监管局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5%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3.《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64
市市场监管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食品餐饮服务单位是否满足《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地、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储存条件、人员健康证明等是否与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相适应。检查食品处理、加工、原料采购、原料进货查验、供餐、用餐和配送的流程是否合理;检查原料贮存食品符合要求;检查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经营条件;检查“三防”设施是否能有效防止有害生物入侵。检查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行为;是否为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供餐单位)
≥1%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65
市市场监管局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卫生情况,是否能保障食品安全;检查原料购进证索票、进货查验、贮存管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问题。检查加工制作过程成品、半成品混放,交叉污染等问题。检查提供的餐饮用具清洗不干净、消毒不彻底、保洁不规范等问题。
小餐饮、小摊贩(有固定经营门店、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提供餐饮服务的食品摊贩)。
≥5%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管理办法》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66
市市场监管局
检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
网络平台入户餐饮服务单位
≥1%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67
市市场监管局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4.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建立并执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是否对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及时停止,是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相关制度。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1%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实地检查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68
市市场监管局
生产、流通、餐饮环节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市场在售食品
抽检监测500批次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69
市统计局
国家常规统计抽查
1.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2.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3.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4.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5.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6.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一套表调查单位
拟抽取2户检查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中央《意见》、《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70
市消防救援支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检查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9.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10.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楚雄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调整确定的重点单位)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按单位总数分为12个月进行抽查,保证每年至少抽查1次,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率为100%;2.名录库中其他单位(一般单位、小场所、其他场所)的抽查比例依据辖区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大于监管对象库总数的5%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楚雄市
71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
涉税涉费领域
发票检查
辖区范围内使用发票的定期定额户纳税人
20户以上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2024年度楚雄市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24类29项) | |||||||||||
地区 | 序号 | 发起部门 | 配合部门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任务时间 | 抽查比例/户数 | 检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备注 |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
楚雄市 | 1 | 楚雄市工业信息化科技局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渠道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食盐范围的检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聘用人员的检查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1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2 | 楚雄市财政局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市税务局 | 会计领域 | 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执业质量、工商登记事项、工商公示信息、报税人员和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情况 | 代理记账机构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按20%比例抽查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3 |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劳务派遣 |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劳务派遣机构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5%或8户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4 |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楚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工资支付 | 用人单位、建设施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 用人单位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5%或8户 | 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5 |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楚雄市公安局、楚雄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交通运输行业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企业检查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10%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6 |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 楚雄市公安局、楚雄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 | 道路运输新业态企业检查 | 道路运输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10%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7 | 楚雄市农业农村局 | 楚雄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农业生产资料监管 | 兽药监督检查 | 兽药使用单位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县区级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比例抽取兽药经营企业 | 实地核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8 | 楚雄市商务局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 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发卡企业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1户 | 实地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9 | 楚雄市商务局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汽车(新车)销售 | 新车销售楚雄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楚雄市场 经营主体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3户 | 实地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10 | 楚雄市商务局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市公安局 | 二手车交易 | 二手车楚雄市场监管 | 二手车交易楚雄市 场和二手车经 营主体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3户 | 实地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11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楚雄市教育体育局 |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 | 重点检查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期限内经营;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组织,是否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是否设立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是否履职到位;采购食品及原料是否合格,大米、食用油、鲜肉和肉制品、面粉、营养改善计划供餐食品、豆制品等重点食品票证索取、台账记录是否齐全;食品加工是否违禁超限、非法添加,是否使用亚硝酸盐和有毒有害及高风险食品原料;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合格证,以及晨检制度落实情况;流程布局是否合理,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正常运转;是否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保管、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是否推行了“明厨亮灶”或“网络明厨亮灶”。 | 全楚雄市学校食堂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5% | 实地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12 |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林业草原监督检查 | 林草种苗监督检查 | 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单位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5%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13 | 楚雄市统计局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国家常规统计抽查 | 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 一套表调查单位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拟抽取2户检查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14 |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涉税涉费事项抽查 | 税务与职能部门共同进行涉税涉费事项检查 | 辖区办理营业执照但未进行税务信息确认的纳税人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5户以上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15 | 楚雄市消防救援大队 |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楚雄市公安局 | 宾馆、旅店监督检查 | 1.宾馆、旅店取得许可证情况的检查; 2.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3.宾馆、旅店治安安全情况的检查; 4.宾馆、旅店消防情况的检查 |
楚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宾馆、旅店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按2户抽取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16 | 楚雄市消防救援大队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消防产品使用领域检查 | 1.消防产品质量情况(含楚雄市场准入检查、一致性检查、现场检查判定和抽样送检等); 2.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
楚雄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密集场所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按2户抽取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17 | 楚雄市气象局 |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场所和雷电易发区的矿区) | 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是否按规定开展定期检测 |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按3%比例进行抽查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18 | 楚雄市气象局 | 楚雄市文化和旅游局 |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雷电易发区旅游景点) | 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是否按规定开展定期检测 | 防雷安全重点单位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按5%比例进行抽查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楚雄市 | 19 | 楚雄市文化和旅游局 | 消防救援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3户 | 实地检查、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等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楚雄市 | 20 | 楚雄市教育体育局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校外培训 | 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办学情况抽查 | 校外培训机构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州级抽取4户;各县(楚雄市)至少抽取2户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楚雄市 | 21 |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 楚雄市场监督管理局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1户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楚雄市 | 22 | 楚雄市应急管理局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市消防救援大队 | 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安全生产条件检查 | 工贸企业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6户 | 实地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楚雄市 | 23 |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 楚雄市应急局 | 矿业权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 | 矿业权单位 | 2024年4月-10月底 | 5%/1 | 实地核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楚雄市 | 24 |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机构监督抽查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和登记事项检查 | 楚雄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1户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楚雄市 | 25 | 楚雄市公安局 |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楚雄市消防救援大队 |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 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服务活动情况的检查 | 保安行业相关单位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1户 | 实地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楚雄市 | 26 |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 楚雄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楚雄市发改局(楚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后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主要针对县级储备粮进行抽查) | 对楚雄市发改局(楚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后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主要针对县级储备粮进行抽查) | 对楚雄市发改局(楚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后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1户 | 现场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楚雄市 | 27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楚雄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活动监督检查 | 物业企业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2%(2户)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相结合方式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楚雄市 | 28 | 楚雄市司法局 | 国家税务总局楚雄市税务局 |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检查 | 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执业经营活动(含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 | 律师事务所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10%(2户) | 以实地检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 |
楚雄市 | 29 | 楚雄市水务局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取用水检查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县(楚雄市)发证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0.02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县(市)级组织实施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