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民族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300431845304X
住所:楚雄州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586号
负责人:张萍
2024年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第二食堂使用的好搭档馒头改良剂(复配发酵面制品酶制剂抗氧化剂),超过保质期105天。我局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好搭档馒头改良剂(复配发酵面制品酶制剂抗氧化剂)1袋,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