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楚雄州青山嘴水库移民城市楼房安置的相关政策和《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青山嘴水库栗子园安置小区移民长期生活费发放管理的通知》(楚政办通〔2012〕99 号)文件规定执行。
1.对与栗子园原迁移民因嫁入或入赘、亲生子女关系迁入户口的农业户口人员可以列为新增人员,予以享受城市楼房安置生活费补助,对因祖孙关系或其他关系迁入户口的人员不能列入新增人口享受生活费补助。
2.对在2009年4月30 日 24:00 点后迁入的随迁子女不能列为新增人口享受生活费补助。
3.违反《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不能列为新增人口享受生活费补助。违反其他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未履行行政处罚的,不能享受城市楼房安置生活费补助。
4、新增人口享受城市楼房安置生活费补助(但不享受后期扶持费补助):因嫁入或入赘的农业人口(含农转城人口),自户口迁入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城市楼房安置生活补助费;移民合法生育的亲生子女(含依法收养的子女),自出生落户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城市楼房安置生活补助费。从搬迁安置之月起20年内,在规定补助的期限内符合享受几年补助几年。发放起止时间为2009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原定的补助年限和有关政策不变。
5.原迁移民因外嫁或户口外迁的,除本人可继续享受后期扶持补助费和城市楼房安置移民生活补助费外,其外嫁或户口外迁后所在家庭中的亲属及子女不得享受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费和城市楼房安置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