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族成 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 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 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 份与继父(母)的民族 成 份不同的;
(三)公民民族成 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 份不同的。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 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需要以下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书;
(二)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 份的证明材料(符合变更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发函给民宗部门审批);
(三)项目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四)民族成 份依据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 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 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结婚证;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 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母的民族成 份申请变更一次。需要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州(市)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民族成 份的证明材料(符合变更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发函给民宗部门审批);
(三)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