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公开信息内容
号: cxs022-/2025-0318001 信息分类: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文日期: 2025-03-18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号: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表时间:2025-03-18
字体:[    ]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对象

实施依据

法定实施主体

法定行使层级

备注

1

城市公共汽车行政检查

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 第五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并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运营秩序,保障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有权行使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向运营企业了解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凭证、票据、账簿、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进入运营企业进行检查,调阅、复制相关材料;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情况。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

出租车行政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21号公布,2021年8月修正)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3

网约车行政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第二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4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

对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客运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6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8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9

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邮政、快递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0

烟草非法寄递专项检查

邮政、快递企业

《国家烟草专卖局 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0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邮电部门要加强收寄验视,防止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的做法,并严格邮件封装,确保运递安全。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1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检查

邮政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第三款: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云南省邮政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省、州(市)邮政管理机构依法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特殊服务以及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2

纪特邮票销售监督检查

邮政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邮票的印制、销售实施监督。《邮票发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对邮票印制、销售进行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一)进入相关企业或者相关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相关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和凭证;(三)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暂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经营的物品;(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13

邮政、快递行业生态环保监督检查

邮政、快递企业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用户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运输、使用绿色能源。《邮件快件包装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寄递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以下列事项为重点:(一)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和执行包装管理制度的情况;(二)寄递企业落实包装操作规范的情况;(三)寄递企业开展相关培训的情况。第三十一条: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寄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办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楚雄市交通运输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