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五)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条件
服务对象 |
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五)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五)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材料必要性 |
来源渠道 |
1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2 |
委托书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3 |
营业执照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4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力批准情况和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5 |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政府部门核发 |
6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7 |
经营场所信息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8 |
申请人信用承诺书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9 |
管理人员和岗位设置情况信息 |
原件:无需提供 复印件:无需提供 是否电子材料:仅提供电子材料 |
必要 |
申请人自备 |
五、办理流程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可通过昆明主城区、玉溪红塔区、丽江古城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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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即时办理 |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送《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受理范围外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即时办理 |
一是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二是对有关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三是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现场咨询。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即时办理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期限等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可通过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网络接收。 |
六、审批结果
序号 |
1 |
审批结果名称 |
巡游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决定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查看 |
序号 |
2 |
审批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查看 |
七、收费信息
不收费
八、扩展服务
中介服务 |
联办机构 |
前置审批 |
年检年审 |
资质资格证书 |
无 |
无 |
无 |
无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