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楚雄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杨永云
地址:楚雄市阳光大道云荷路
受委托单位: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
法定代表人:陈云海
地址:楚雄市鹿城西路14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云南省公路路政条例》等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按照《中共楚雄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楚编发〔2022〕35号)中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主要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楚雄市交通运输局委托楚雄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楚雄大队按下列 要求行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一、委托内容
按《中共楚雄州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楚编发〔2022〕35号),由委托单位委托受委托单位负责行使市级职权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工作的开展范围
楚雄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市级职权范围内以楚雄市交通运输局的名义,依据交通运输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制度规范的规定,依法统一行使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行政等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负责辖区内的公路路政执法、地方公路管理;履行联合“治超”职责;负责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及执法装备管理;负责权限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责任
(一)委托单位法律责任
1.按要求公示执法主体,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法违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受委托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4.审查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行政执法证件,督促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二)受委托单位法律责任
1.受委托单位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执法,不得转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行政执法;
2.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3.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三)委托单位的保障责任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后,委托单位应当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必要的执法保障。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止。
六、其他
(一)本委托书一年签订一次,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在委托期内有变化的,由委托单位及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补充委托书;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根据实际和人员就位情况对委托事项进行修订完善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一份,送楚雄市司法局备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