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云南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共楚雄州委全面依法治州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关于开展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梳理和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制定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楚雄市水务局2025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现将楚雄市水务局2025年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公示如下:
一、楚雄市水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2 |
防洪工程安全检查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各级防汛指挥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3 |
防汛工作检查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汛前检查后,必须将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和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该防汛指挥部的要求予以处理。 |
各级防汛指挥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
4 |
水政监督检查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002年主席令第74号)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二、2025年楚雄市水务局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范围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合并或者联合建议 |
备注 |
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取消和调整部分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县级 |
4户 |
1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11月 |
无 |
|
2 |
取用水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54号令) |
市水务局 |
市水务局发证取水户及重点取用水户 |
县级 |
2户 |
1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11月 |
无 |
|
3 |
水利工程质量检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县级 |
4户 |
1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11月 |
无 |
|
4 |
招投标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县级 |
4户 |
1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11月 |
无 |
|
5 |
水利工程检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县级 |
2户 |
1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11月 |
无 |
|
6 |
水土保持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
市水务局 |
生产建设单位 |
县级 |
6户 |
1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11月 |
无 |
|
7 |
防汛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 |
市水务局 |
已建小(一)型及以上水库 |
县级 |
4户 |
1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11月 |
无 |
|
8 |
洪水影响评价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 |
市水务局 |
涉河建设项目的市场主体 |
县级 |
3户 |
1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11月 |
无 |
|
9 |
涉河项目检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 |
市水务局 |
省及市水务局2022-2024年度许可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
县级 |
0.05 |
1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11月 |
无 |
|
10 |
坝顶兼做公路检查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厅权责清单》 |
市水务局 |
全省水利系统注册登记水库 |
县级 |
4户 |
1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11月 |
无 |
|
11 |
水利工程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市水务局 |
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 |
县级 |
4户 |
1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11月 |
无 |
|
12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 |
市水务局 |
全省水利系统注册登记水库 |
县级 |
4户 |
1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11月 |
无 |
|
13 |
水利工程检查 |
《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市水务局 |
全省水利系统注册登记水库 |
县级 |
4户 |
1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11月 |
无 |
|
14 |
水工程运行和水工程安全活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市水务局 |
全省水利系统注册登记水库 |
县级 |
4户 |
1次 |
实地核查 书面检查 |
2-11月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