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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0-/2025-0327001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事项结果
发文日期: 2025-03-27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号: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时间:202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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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处决字【2024】第A021

当事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云南化鹏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111MA6QFFAG9G

经查,你(单位)在2024年12月20日,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接到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楚市检刑行意[2024]第79号检查意见书,建议对云南化鹏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现移送我局办理。

2024年12月30日立案,经批准行政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云南化鹏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在楚雄市东瓜镇兴隆村委会大冲村民小组(小地名:千弓坝、胡椒)建设柳树冲光伏项目(4-7,12-14 )方阵过程中开挖林地修建施工便道造成毁坏林地。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化鹏工程有限公司毁坏林地面积为0.5818公顷(8.73 亩),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为0.3267公顷(4.9亩);灌木林地,面积为0.0.2551公顷(3.83亩);森林类别为:商品林,面积为0.5027公顷(7.54亩),其中,林种为薪碳林0.2427公顷(3.64亩)及用材林0.2600公顷(3.90亩);公益林,面积为0.0791公顷(1.19亩),林种为防护林;权属均为集体;毁坏的原有林木蓄积为6.4立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当事人笔录、证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林权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楚雄市柳树冲120MW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一期) 违法使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实施方案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52 2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你(单位)于 日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的规定,构成 毁坏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在__年_月_日到本机关(具体承办机构)接受处理

□并于__年__月__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根据《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情节严重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毁坏林地(不含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5亩以上不满10亩的,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在3亩以上不满5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处罚适当性理由:该公司积极主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实施方案营造林技术措施设计要求并栽植了栾树、华山松树木,故以2倍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53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合计24633.6元的2倍的罚款,即:24633.6×2=49267.2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楚雄支库(户名:楚雄市财政局,账号:241100000003278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