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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20-/2024-1023004 信息分类: 林草工作动态
发文日期: 2024-10-23
发布机构: 楚雄市林业和草原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号:

楚雄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表时间: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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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丰富林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困扰林业经营主体“急难愁盼”的确权、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激活沉睡的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云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中共楚雄市委办公室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是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经营收益权、使用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湿地环境、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等非木质经营和获得经济补偿及入股、租赁、合作收益的权利。允许国有林地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是指经林业经营收益申请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市林草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林业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四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改革创新、权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的原则。

第五条 楚雄市人民政府负责核发全市统一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书,具体登记缮证工作由市林草局负责办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

第六条 经营主体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可证明林业资产事项,同时,权利人可使用该权证与相关部门和个人协商进行流转交易、质押贷款、项目申报、示范评审。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七条 依法开展以下类型林业经营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类型办理收益权登记:

(一)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

(二)林果、花、叶、皮、脂、茎等采集经营的;

(三)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

(四)公益林(天然商品林)补偿的;

(五)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

(六)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

(七)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

(八)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

第八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应关联原林权证或颁发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多个宗地或单元连片的,可进行连片登记;同一林地同一经营主体多种经营,经营内容登记进行叠加,只颁发一次经营收益权证;同一林地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经营类型,可分别颁发经营收益权证;登记面积不少于10亩,权利期限不得超过所需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周期。

第九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证:

(一)所在林地未颁发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二)所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三)所在林地已质押且未取得质押权人同意的〔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质押权的除外〕;

(四)所在林地被司法、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查封、冻结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业经营活动的。

第十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林业经营收益权所在林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林业经营收益权的权利主体、登记类型、经营内容、权属来源、权利期限、经营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备注栏,主要记载林业经营收益权利被限制、应提示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权利期限以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不得超过权属来源证书的权利期限。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向市林草局递交申请材料,市林草局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补正的材料;

(二)现场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林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经营范围进行核实并落图,林权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委会一同开展现场调查;如林地经营收益权范围超出林权证范围的,开展林权权籍调查予以核实并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三)审核备案。现场调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符合相关规定的,市林草局出具审核意见,转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备案意见,市林草局将申请材料以及审核、备案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登簿发证。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林业经营收益权证;

(五)归档。市林草局建立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做好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林业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含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质押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经营方式为股份、托管、合作、租赁等流转类型;经营内容登记具体经营的品种、业态等。

第十五条 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决议;

(三)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托管、合作、入股等合同,林权权属证明;

(四)在国有林地上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权属证明、政府批文或国资部门审批意见、合同等。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向市林草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二)收益权经营内容、经营类型等状况变更的;

(三)收益权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予收益权的;

(二)以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收益权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继承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七)其他权利转移情形。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力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注销登记:

(一)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终止的;

(二)收益权所在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导致收益权灭失的;

(三)权利人自愿放弃收益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原件;

(三)发生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所列情形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章 质押登记

第二十条 市林草局负责收益权质押登记工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收益权设定质押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向市林草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市林草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收益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收益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以收益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二)收益权证主要信息;

(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五)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市林草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查登记。

第二十四条 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市林草局在收益权证上予以登记。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市林草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权利人用收益权证向银行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的,在市林草局办理质押登记之后,银行机构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对收益权及质押情况进行登记和公示。

第五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林草局应当与市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权利关联,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

第二十七条 林业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林业经营收益权证及登记申请表等原始资料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应加盖市林草局的更正章。

第二十九条 已办理林业经营收益权证的林地,未经收益权人同意,林权权利人不得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转移、质押等登记事项。

三十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撤销登记: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二)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证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发证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林业经营收益权证自注销之日起两年内,市林草局不得受理该权利人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市林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情况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