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处罚人):xxx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4月9日对xxx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盖建筑材料堆放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xxx于2019年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楚雄市东华镇朵基村委会下日落二组1.62亩土地建盖建筑材料堆放场。xxx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在立案调查期间,由于xxx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能够积极配合案件查处和违法图斑整改工作,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并通过整改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楚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