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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8-/2022-1228010 信息分类: 政协提案
发文日期: 2022-05-30
发布机构: 楚雄市自然资源局 生成日期:
称: 关于对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206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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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206号提案的答复

发表时间:202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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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应雄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楚雄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生效证明是判决书或裁定书在超过上诉期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是权利人实现法律权益的必要条件之一。我局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转移登记涉及法律文书的事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规〔2016〕6号)第1.85.1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办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一百零二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的规定,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一般都有一定的上诉期,在达到上诉期以后,若被执行人没有提起上诉,权利人须到制作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机关申请办理生效证明(生效证明分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裁决书的生效证明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的生效证明),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鉴于上述法规定,为保障权利人的法律权益,也为做到不动产登记的合理审慎,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分三种情况来办理:

第一种情况:对于属于最高法院的判决、裁定,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个别一审判决、裁定的终审判决裁定,因终审判决裁定在判决书或裁定书中明确写明:本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的,不用开具生效证明,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后即时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种情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自双方当事人及审判人员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对于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在提供双方当事人已签收调解书的材料后,即可到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种情况:对于一审、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涉及多人、公告送达、二审驳回重审、部分重审等情况需要开具生效证明,因楚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确定是否生效、何时生效,也无法判定一审、二审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执行人是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为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因登记机关未做到合理审慎出现的登记错误,故申请人应向登记部门出具生效证明,对送达进行确认。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类案件的一审、二审及最高院的判决、裁定和涉及多人、公告送达的,人民法院予以开具生效证明或加盖生效印章。若申请人携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的,则无需出具生效证明。

另外,数据共享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一大举措,能够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对方便办事群众、节约公共资源、提高办事效率具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下步工作中,楚雄市自然资源局将积极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对接,根据国家、省、州、市统一安排部署,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与人民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信息数据共享,进一步便民利民。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如既往的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