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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17-/2024-0614001 信息分类: 行政审批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 2024-06-14
发布机构: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市环许准〔2024〕4号)
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楚市环许准〔2024〕4号)

发表时间: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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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蓝鑫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楚雄市大火山弃土场项目(楚雄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附属弃土场)环境影响报告表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已收悉,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准予行政许可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鹿城镇青龙社区外石坝村民小组大火山,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1°33′37.580",北纬24°57′46.304″。项目总投资13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3.6万元,占总投资的10.6%。项目占地98842m2,可容纳弃土量300m3项目用地均为临时用地,用地期限为2年,无永久建筑,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组成,我局同意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保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期必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遵守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上述管理部门的规范、标准和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土地、林草等相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审批用地范围、面积、用途进行项目建设,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敏感区域内设置临时堆土场、施工营地或者其他生产、建筑设施。

(二)加强对废水的管理。施工期废水经临时池沉淀后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场区淋溶水经建设的截排水沟和2沉砂池(各60m3120m3)沉淀处理后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进入农灌水塘用于农灌。运输车辆冲洗废水经沉砂池(3m3)循环用于车辆冲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浇灌。

(三)加强对废气的管理。安装车辆冲洗设施和TSP自动监测设备。实行分区作业,减少裸露地面,控制起尘范围,采取密闭运输、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施工及运行过程中扬尘对环境空气的影响,确保各生产环节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加强噪声防治管理优化运输路线,合理安排运输时间,避开午休及夜间休息时段,途径居民集中区减速慢行,禁止鸣笛。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并合理布局,减少多台机械设备同时使用的频率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厂界噪声须达标排放。

(五)妥善处置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统一收集由附近环卫站清运。沉砂池底泥堆填于场内堆存区。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做好植被和野生动物保护,严格落实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中的各项措施,减少水土流失,严格按照《楚雄市大火山弃土场项目(楚雄市师范学院整体搬迁建设项目附属弃土场)临时使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实施方案》完成复垦。

项目建设及运行中,企业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并自行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并向我局报送环保竣工验收相关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楚雄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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