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局党支部要结合实际,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组织作风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建立党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第二条 局党支部要把党务公开工作作为加强党建和党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做到组织、领导、实施、考核四落实。
第三条 凡是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都要充分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根据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完善,经过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进行公开,公开的方法:利用公开栏、印发征求意见稿、召开会议和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适当形式进行。
第四条 公开期限一般每季一次,对公开后收集到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条 要注重公开的实效和时效,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第六条 局党支部要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第七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八条 局党支部要把党务公开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务工作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到位;公开的形式是否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楚雄州生态环境局楚雄市分局党务公开
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及反馈制度
第一条 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二条 局党支部应经常收集广大党员、群众对本局党组织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必须认真及时研究办理,并及时向支部负责人反馈,对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必须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条 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本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办理情况要详细记载,记载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之一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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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落实制度
第一条 局党支部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加强督查,督促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督查落实的主要内容:(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督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四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责任单位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五条 建立督查机制,不断总结、探索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的好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党务公开质量和效果,建立党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做到党务公开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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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党支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一)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及时传达贯彻、不认真组织落实的;(二)未按全市党务公开工作统一部署,未制定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三)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群众要求解释或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或说明的;(四)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领导不力的;(五)应实行公开而拒不公开的,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搞形式主义的;(六)其他违反规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 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大案(事)件的,对有关责任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以上党务公开责任追究未涉及到的内容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