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工程检测机构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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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筑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级 | |
3 | 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级 | |
4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级 | |
5 | 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 | 物业企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8年第698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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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开发企业 | 部门规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 楚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县级 | |
7 |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 房地产经纪机构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8号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云南省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公告第6号)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州、市、县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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