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
(1)医疗助产机构内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新生儿父母为新生宝宝取好姓名,携带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于1个月之内在分娩的助产机构申请并签发,超过1年未申请签发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2)在医疗助产机构外、中国境内出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未在医院出生,拟在楚雄市落户的婴儿,由婴儿父母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楚雄市妇幼保健院申请并签发。
2.《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婴儿,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可到楚雄市妇幼保健院申请并补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附件19)。
(2)《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并由原出生机构盖章。
(3)父母双方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孩子已落户的提供孩子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