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楚雄市市级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地区 |
序 号 |
制定计划任务部门名称 |
计划任务名称 |
检查对象 |
抽查比例/户数 |
任务时间 |
检查方式 |
制定依据 |
实施层级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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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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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 |
1 |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
医疗卫生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临床用血管理情况。 |
全市辖区内医疗机构 |
2户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等 |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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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 |
2 |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
放射诊疗机构 |
1.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2.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落实情况;3.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4.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全市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 |
1户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等 |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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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 |
3 |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
母婴保健技术 服务机构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的情况;3.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质情况;4.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的管理情况等。 |
全市辖区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 |
1户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等 |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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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 |
4 |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
传染病防治 |
1.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情况;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3.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4.医疗废物管理;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
全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 |
2户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等 |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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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 |
5 |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卫生 |
1.落实传染病防控情况;2.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情况;3.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4.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8.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9.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10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
全市辖区内公共场所 |
20户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等 |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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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 |
6 |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
学校卫生 |
1.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情况;2.学校传染病防控情况;3.学校饮用水管理情况;4.学校设置卫生室或保健室,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情况;5.校内游泳场所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 |
全市辖区内学校 |
4户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等 |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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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 |
7 |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
托育机构卫生 |
1.托育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情况;2.托育机构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
全市辖区内已备案托育机构 |
1户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等 |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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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 |
8 |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
职业卫生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等。 |
全市辖区内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2户职业卫生用人单位;2户其他职业卫生机构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一条等 |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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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 |
9 |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
供水单位 |
1.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检查:持有卫生许可证情况;水源卫生防护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水质消毒情况;水质自检情况;农村水厂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2.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情况;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清洗消毒情况;水质自检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二次供水纳入监督协管服务情况。 |
全市辖区内供水单位 |
4户集中式供水单位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 |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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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 |
10 |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组织生产的情况;3.产品配方原料、生产工艺、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生产检验设备、生产环境、仓储、索证、生产地址、产品标签标识、生产用水、生产车间布局、从业人员培训、个人卫生等情况。 |
全市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1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 |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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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 |
11 |
楚雄市卫生健康局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4.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5.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6.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
全市辖区内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5户 |
2024年3月-10月30日前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等 |
县(市)级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人员实施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