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楚雄市公墓建设情况?
楚雄市现有经营性公墓1个(楚雄陵园),15个乡镇镇级公益性公墓已于201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楚雄市殡仪馆中山服务站项目已收尾工作,将会尽快投入使用。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安葬范围是什么?
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为本地辖区范围内的农村村(居)民(含户籍原在本地的农村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具体的安葬范围如下:
1、除财政供养人员外的辖区内城乡居民亡故人员;
2、民政部门集中、分散供养人员亡故后,其骨灰可就近选择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3、“农转城”居民亡故后,其骨灰可在转户前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4、城乡居民原户籍或居住地改变的,亡故后骨灰可就近或回原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5、辖区范围内夫妻双方户籍不一致的,可选择双方户籍所在地公益性公墓安葬;
6、随财政供养人员迁入本市户籍和在本市辖区常住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
7、个人全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的城乡居民亡故人员也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不享受入墓安葬补助;
8、国有企业改制或破产下岗职工可选择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不享受入墓安葬补助;
9、在本市范围内在狱服刑人员亡故后可选择入狱前户籍所在地或服刑所在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不享受入墓安葬补助;
10、辖区范围内无名无主人员亡故后,在发现地农村公益性公墓采取生态葬安葬;
11、全市范围内征地拆迁迁坟的,遗骸火化后可迁入原坟冢所在地或丧属户籍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入墓安葬后给予普通入墓50%的入墓安葬补助。
12、夫妻双方中一方是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另一方(非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民族)亡故后,要与配偶方进行土葬的,由户口所在地村委会核实出具证明,经民政局审核,可以土葬,不享受相关惠民殡葬补助。
13、夫妻双方一方在火葬执行时间前亡故并土葬的,另一方亡故后按规定必须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已土葬一方可选择遗骸火化后迁入公墓合葬。原坟冢平毁后,给予普通入墓50%的入墓安葬补助。
14、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属财政供养人员的,财政供养人员亡故后必须入经营性公墓,另一方亡故后可选择入公益性公墓也可选择入经营性公墓。
(三)楚雄市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范围和标准、办理程序和材料是什么?
除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外,遗体在楚雄市殡仪馆实施火化的楚雄市户籍居民,减免遗体运输费和火化费1000元/具。
丧失承办人到楚雄市殡仪馆办理丧葬业务,提交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书》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2、死者生前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丧事承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对象、标准、办理程序和材料是什么?
凡具有楚雄市户籍、且不能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丧失承办人到楚雄市殡仪馆办理丧葬业务,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享受农村特困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重点抚恤补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已加盖死者死亡注销章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信原件及复印件;
5、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6、属于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的,其生前所在村委会或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申请书。
(四)殡葬改革惠民补助范围和标准、所需材料是什么?
2020年3月1日起,具有楚雄市户籍的亡故人员:
1、除财政供养人员(含财政全供养人员、财政半供养人员、企业离退休人员)外火化后进入公墓安葬的,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需提供材料:亡故人员身份证及户口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墓安葬证明。与亡故人员为亲属关系的证件或证明。
2、一级和二级重度残疾人(以残疾证为准)、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带病回乡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大队一级离职干部、村(居)委会班子成员(指村委会三职、社区五职干部,含现任和历任)、党员亡故后、建档立卡户,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的,一次性给予4000元补助;
需提供材料:亡故人员身份证、户口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困难证明或优抚证明。与亡故人员为亲属关系的证件或证明。
3、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亡故后,火化并入公墓安葬的,按照《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火化补助办法>的通知(云民福〔2009〕49号)标准,在一次性给予1000元火化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000元补助;
4、对采取生态葬(公墓内)的亡故人员,一次性给予8000元补助;
需提供材料:亡故人员身份证、户口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公墓安葬生态证明,与亡故人员为亲属关系的证件或证明。
5、对捐献遗体的亡故人员,一次性给予10000元补助。
需提供材料:亡故人员身份证、户口册、死亡证明、公墓安葬证明、相关机构遗体(器官)捐献证明。与亡故人员为亲属关系的证件或证明。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每个亡故人员家庭只能享受补助政策中的一项。对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在公墓外土葬的,不发放任何补助,并按殡葬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5项办理程序:丧属1年内提供相关亡故人员信息材料→乡镇社会事务办复核→乡镇每季度汇总上报市民政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局下达惠民资金到相应乡镇兑付
(五)其他补助政策有什么?
1、城乡特困供养人员除困难人群一次性1000元火化补助及3000元补助外,另有丧葬补助2000元/人。
办理程序:丧属于亡故人员死亡当月提供亡故人员信息材料(身份证、户口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乡镇社会事务办复核→乡镇上报市民政局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局向民政下达资金→给相应乡镇对应下达资金兑付。
2、领取低保或特困供养金的优抚对象除困难人群一次性1000元火化补助及3000元补助外,按照死亡当月优抚金标准计发一年优抚金作为丧葬补助费用。
办理程序:丧属提供相关亡故人员信息材料(身份证、户口册、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按季度上报市财政局审批→财政局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资金→下达乡镇兑付。
现场咨询地址:楚雄市鹿城镇茶花大道371号楚雄市民政局三楼殡葬执法队
咨询电话:0878-6088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