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米全等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米全,云南洛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2月19日云南洛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11月21日米全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米全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米全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韦炳干,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员工。2024年12月19日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向我局提出2024年11月18日韦炳干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韦炳干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韦炳干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李仙明,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员工。2024年12月19日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向我局提出2024年11月22日李仙明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李仙明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李仙明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兰承尺,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员工。2024年12月19日楚雄市树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大迤能煤矿小岗箐矿井向我局提出2024年11月19日兰承尺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兰承尺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兰承尺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王应涛,楚雄佑琳生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4年12月25日楚雄佑琳生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2024年11月26日王应涛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王应涛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王应涛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