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用人单位:
现将《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的通知》(楚人社发〔2023〕19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属二类地区,自2023年10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750元调整为18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17元调整为18元。
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三、各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咨询电话:0878—6550177
监督举报电话:0878-6550110
附件:1.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的通知。
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