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楚雄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将 尹永兵等7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尹永兵,云南友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2022年5月31日云南友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向我局提出尹永兵2022年5月4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尹永兵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尹永兵同志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2.习开祥,云南宝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6月17日云南宝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习开祥2022年5月3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习开祥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习开祥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3.吴祖政,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7月8日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吴祖政2022年6月1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吴祖政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吴祖政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4.包文飞,云南宝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7月18日云南宝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包文飞2022年7月1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包文飞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包文飞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5.杨培福,楚雄市公安局职工。2022年7月25日楚雄市公安局向我局提出杨培福2022年6月26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杨培福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杨培福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6.许加贵,重庆泰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7月25日重庆泰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许加贵2022年6月27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许加贵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许加贵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7.孙浩,楚雄韵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员工。2022年7月28日楚雄韵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孙浩2022年7月3日发生事故的工伤认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并依法调查孙浩发生事故的有关情况。孙浩受伤害的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内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反映。通讯地址: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邮编:675000,联系电话:0878—6550177。
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