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财政局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实施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 代理记账机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楚雄市财政局 | 县(市)级 | ||
2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 |
楚雄市财政局 | 县(市)级 | ||
3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楚雄市财政局 | 县(市)级 |
2025年楚雄市财政局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范围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合并或者联合建议 | 备注(是否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 |
1 | 代理记账机构检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楚雄市财政局 | 代理记账机构 | 楚雄市辖区代理记账机构 | 按20%比例抽查,共抽查18家.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2025年6月至10月 | 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检查。 | 已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2 |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部门规章:《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财务、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部门规章:《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32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 | 楚雄市财政局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楚雄市辖区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等会计主体 |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2025年6月至10月 | 已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
3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楚雄市财政局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楚雄市辖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 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通知确定比例/户数 | 每年1次 | 现场检查 | 2025年6月至10月 | 已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