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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cxs002-/2022-0505001 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文日期: 2022-05-05
发布机构: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生成日期:
称: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粮食收购许可审批改为备案的通知
号: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粮食收购许可审批改为备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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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和《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加强全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我市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单位

机构名称: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物资储备科

办公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微波巷1号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8-6168601

传真号码:0878-6037132

二、备案单位和对象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办理工商登记,且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及楚雄市辖区外办理工商登记的粮食收购企业在楚雄市从事收购活动,应当向楚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粮食收购企业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企业。所称粮食,包括稻谷、小麦、玉米、大豆等。

三、备案内容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楚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收购区域、资金筹措能力、粮食仓储设施、检化验设备仪器和人员队伍等情况。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四、备案方式

为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企业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备案。申请人可以到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物资储备科现场备案;

2.信函备案。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备案材料,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物资储备科”。通信地址:楚雄市鹿城东路微波巷1号;邮政编码:675000;

3.传真备案。请在传真件首页左上角注明“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字样,传真至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传真号码:0878-6037132。

备案后实施编号管理,备案编号一般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由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编制备案编号,并告知备案企业。

五、申请备案所需材料

1.《云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4.拥有或者通过租借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证明;

5.拥有或租借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清理设备、整晒设备、质量(含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化验设备证明;

6.拥有或聘用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质量检验员和保管员证明。

六、监督检查

楚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建立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档案,进入企业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企业收购备案相关信息,包括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按规定备案,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备案内容是否发生变化,有无及时更新等,并建立备案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七、监督处理

楚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其中:

第四十三条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八、其他要求

在楚雄市域内开展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到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按附件模板要求,填报纸质版或电子版以后,经企业法人签字,在企业名称上加盖企业公章后按上面备案方式上报。

附件:云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楚雄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收购区域

 

通讯地址

 

基本信息

1.资金筹措能力XX万元。

2.现拥有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容XX万吨。

3.拥有符合要求的计量设备、质量(含必要食品安全指标)检化验设备X台(套)。

4.拥有或聘用经过专门培训的粮食质量检验员名和保管员名。

本人承诺

1. 本表所填信息属实。

2. 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及时向当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3. 守法诚信经营,不抬级抬价、不压级压价、不坑农损农、不打“白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办理意见

 

备案机关

                      

经办人

 

备案编号

 

备案时间

注:备案编号一般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备案企业填报;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由当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备案编号,并告知备案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