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卫生健康委社会办医机构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公布如下:
一、行政审批事项共两项:①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二、两项社会办医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的设定依据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第九条;《云南省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的设定依据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医疗机变更登记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注销登记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设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二十二条;《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三、社会办医申请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办理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需提供的申请材料:①设置申请(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纸质版);②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纸质版);③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纸质版);④建筑设计平面图(申请人自备,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版);⑤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⑥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⑦申请人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政府任免材料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⑧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申请人自备,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版); ⑨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申请,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纸质版、验原件);⑩房屋(或医疗用地)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注:《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一种情况: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时,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目录:①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纸质版);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核发,复印件1份、纸质版) ;③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说明和规章制度(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④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⑤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聘用合同的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⑥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筑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⑦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种情况:当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时,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目录:①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纸质版);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核发的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版);③相关申报资料:(1)法人变更:应提供法人证明文件(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2)主要负责人变更:应提供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其他有关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3)科室变更:应提供增设科室名称、平面布局图、诊疗设备清单;(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4)增设科室医务人员名单、职称及资质证明复印件;(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5)类别、地址、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提供有管辖权限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地址变更应提供在变更登记注册书上签署辖区卫生局意见(盖章);符合规定的消防、供电供水、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等必要设施的证明材料。(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
第三种情况:当医疗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事项时,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目录:①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纸质版);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营医疗机构还需提交营业执照< 登记证书>及复印件)(由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版)。
第四种情况: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目录:①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申请人自备,原件1份、纸质版);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云南省卫生健康委核发的正本、副本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版);③各年度工作总结(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④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⑤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⑥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 ⑦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申请人自备,复印件1份、纸质版)。四、办事指南名称及编号(在大厅服务窗口或手机上查阅时的编号):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 外商独资除外)办事指南》的编号:(BSZN-1100470000)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办事指南》:(BSZN-1100471000)
五、受理方式:
(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受理地点: 楚雄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2楼B22号、B23号窗口(地 址: 云南省楚雄经济开发区永安路696号) 交通方式: 楚雄市内可乘2路、5路、9路、17路公交车到彝人古镇站下车。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受理地点在所属县市政务服务窗口。
(2)网络:政务服务网https://zwfw.yn.gov.cn/portal
七、受理地点的咨询方式:0878-6160858
八、办理承诺时限: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法定办结时限:自接到齐备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州市初审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承诺时:12个工作日。
(2)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承诺办结时限:12个工作日,材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楚雄彝族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