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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532301346616515F/201812-00016 信息分类: 政协提案
发文日期: 2018-05-28
发布机构: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18-05-28
称: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11号提案的答复
号: 非正式文件,无文号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11号提案的答复

发表时间:20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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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市政协

第九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111号提案的答复

 

民进楚雄州委: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老年代步车上路的提案”,已经交由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楚雄市公安局协助办理,经2018528日面商现答复如下:

一、何为老年代步车

所谓“老年代步车”是厂家或销售商为满足老年人消费心理需求而自行冠名的一种叫法,其合格证标识大多为“内燃观光车”,实际产品名称实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目前,国家及云南省还没有“老年代步车”的法定车型。“老年代步车”与机动车分属两个不同的产品,这些设备生产制造准入门槛低,技术标准要求远低于机动车,我市没有老年代步车生产企业,全市大部分销售的产品大部分采用的是国家推荐性标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规范》GB/T 21268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这两个标准,按照这两个标准生产的“老年代步车”只能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以及其他封闭区域内运行,不具备上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也有一些产品采用的企业标准。我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检总局尚未出台关于老年代步车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老年代步车的生产执行什么标准决定了它属于“非机动车辆”还是“机动车辆”。这类所谓“老年代步车”有三轮和四轮两种,采用燃油或电力驱动,把式或盘式方向操控,外观酷似“小汽车”,但尺寸又基本小于小型轿车,可乘坐2人或2人以上,最高行驶速度可达60公里/小时,它既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7258-2017)和《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也不符合《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要求,不具备按照机动车或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上牌管理及参加强制保险的条件。同时,《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201211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41日起施行)明确了该规定施行后再购买的超标自行车,不予发放号牌和行驶证,不得上道路行驶。而当前社会上“老年代步车”设计最高时速、空载质量、外形尺寸及安全技术标准显然不在以上规定之列,即都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或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其安全性能及相关使用者权益无法保障,无法登记和核发牌证,无路权和通行权,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范畴以外的区域行驶。但近年,随着此类工具不断增长,其非法上路、占道行驶、逆向行驶、乱载人、闯红灯等安全隐患较突出,严重扰乱了道路交通正常通行秩序。

二、监管难点

由于国家在老年代步车的管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管理界限尚不清晰,导致社会在这种车的管理上处于“失范”状态,同时也给各监督管理部门带来较大监管难点:

(一)监管无依据。由于目前市面上出现的老年代步车多为老年人驾驶,且这种车结构简单,造价低廉,不耗油,经济实惠,再加上销售商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声称各自销售的老年代步车“不限号、不上牌,安全上路后顾无忧”、“专为老年人设计”、“适合老年人使用”,导致大多数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消费者,为了贪便宜贪方便,纷纷购买此类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产品”,从而给道路交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此外,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老年代步车的管理没有做明确规定,老年代步车从生产、出厂、销售到上路,法律上均尚未形成一套规范的老年代步车管理办法,从而导致老年代步车游离在法律之外。

(二)无明确界限定义。“老年代步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表述,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的定义界限,按机动车或非机动车管理都缺少明文法律规定,这使交管部门束手无策、管理乏术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交警部门在路面管理中只能对使用者进行说服教育和规劝诱导,管控效果甚微,但这恰恰又刺激了群众的购买使用,其结果反而成了助推其生产、销售的强力推手。

(三)违法行为难定性。由于老年代步车性质的不明晰,一旦车辆有交通违法行为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置时对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性质如何定性成为民警的工作难点,目前只能通过向上级请示或者依据以往的交通事故事例作为根据来处置,一方面降低了工作效率、提高了工作成本,另一方面也很有可能因各地对老年代步车处置依据、标准的不同在社会上引起争议。

(四)道路交通事故难调处。无牌照的老年代步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没有保险,对受害人的赔偿只能是驾驶人自己承担,事实上很多驾驶人无力赔偿或者不履行赔偿义务,甚至以逃逸的方式逃脱赔偿责任,给受害人带来伤害,也给交警的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这时往往需要处理民警花费大量的精力对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一起很普通的交通事故可能在很长时间内都得不到处理,容易发生受害人上访等事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三、关于解决老年代步车管理难点的对策建议

(一)国家尽快出台关于老年代步车的技术标准和相应的管理法规。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局应尽快出台有关老年代步车的技术标准,明确老年代步车的定义及生产标准、国家技术标准以及严格使用范围,尽快填补老年代步车在质量监督、销售、使用环节等方面的监管漏洞。同时,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并完善关于老年代步车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填补国家法律法规的空白。比如可以借鉴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方法,或者是在电动车管理方法的基础上制订适用于老年代步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各监管部门在管理老年代步车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二)加大路面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交管部门督促属于摩托车的老年休闲代步车到楚雄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上牌登记,属于燃油助力车的老年休闲代步车,发现一辆暂扣查处一辆,禁止上路行驶。各级交管、工商、质检、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从源头上加强对老年代步车生产、销售和改装的监管。目前我市没有“老年代步车”生产企业,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老年代步车,各部门应联合加强检查老年代步车销售商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书,依法取缔无证照、超范围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擅自销售老年代步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老年代步车的行为,在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开展老年代步车的专项整治行动,联合专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老年代步车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对涉及安全隐患的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绝缘性能等安全指标进行检测。 

(三)加大宣传力度,杜绝“诱导消费”的现象。各相关部门应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开展宣传,让消费者充分了解购买老年代步车应注意的事项,如老年代步车的属类划分、驾驶老年代步车应该具备的条件等。通过一些老年休闲代步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对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同时积极开展文明交通劝导活动,深入小区、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宣传驾驶老年休闲代步车带来的危害。同时,交警要在路检路查中加大对群众的宣传力度,利用车辆结构耐心向群众解释有关知识,帮助群众分清鱼目混珠的违规代步车,并结合老年人的特点,阐明老年人驾驶这种车辆的危害性,使群众理解和支持管理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针对您所提出的三点管理意见,我们将会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争取国家相关部门加强顶层设计,尽快出台统一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从源头卡死不合格车辆的生产、销售,进一步明确并规范“老年代步车”的管理工作。在目前相关政策尚未明朗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力军,在充分尊重法律、维护群众利益的同时,突出路面管控,依法对老年代步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进行查堵、提醒、取缔。同时加大各部门之间通力协作,加大在生产、销售、运营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在生产、销售、运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楚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