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
《楚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办发〔2016〕13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7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楚政办通〔2018〕61号)要求,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快速提高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打好“绿色能源牌”,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实施省、省政府“绿色能源、绿色食品、健康生活目的地”三张牌和州委、州政府“1133”战略,努力把楚雄市建设成为全州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将我市绿色能源优势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乡镇,通过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在政府采购、公共出行、城市物流等公共领域加强推广示范,大力倡导绿色出行,加快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营造充电便利化环境,激发社会新能源汽车购买热情,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围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乡镇,2018年全市完成推广新能源汽车750辆,新增充电桩240个,新增充电站1个,充电基础设施逐步满足新能源汽车使用需求。
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重点围绕私人购车、城市物流(含邮政)、政府采购、城市公共出行以及旅游等领城,率先在楚雄高新区、7个坝区乡镇及重点行业领域,2018年推广750辆新能源汽车。鼓励在全市山区乡镇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原则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重点在鹿城镇、东瓜镇、子午镇、东华镇、苍岭镇、紫溪镇、吕合镇7个城坝区乡镇和市内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加快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2018年全市新增公共充电桩240个,新增集中式充电站1座。鼓励在全市山区乡镇建设公共充电配套基础设施。
三、重点任务
(一)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
充分发挥财政补贴、税费优惠、通行优先等政策的引导作用,积极鼓励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支持省、州、市内产品影响力较强的重点车企(经销商)和主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商开展新能源汽车体验活动,加强对产品和服务的宣传,提升企业产品知名度和售后服务水平,探索以租代售、经营性租赁等新型商业模式,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调动公众购买热情。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要在省州配套出台的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市特点,协调市属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出台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推广的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楚雄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乡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引导支持邮政、市政、供电、公共出行及城市物流等重点行业领域和各县市,加强与省、州、市内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的供需对接,生产符合市场需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促进重点行业领域和鹿城镇、东瓜镇等坝区乡镇的新能源汽车应用。(责任单位:楚雄高新区,鹿城镇、东瓜镇、子午镇、东华镇、苍岭镇、紫溪镇、吕合镇人民政府,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云南电网公司、楚雄鹿城供电局)
(三)公共机构带头推广新能源汽车
新增一般公务用车、特定业务用车和固定区域内执法执勤用车,除新能源汽车不能满足功能需要以外,全部采购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和使用本地产品。新增和更新垃圾清运、道路维护等市政工程用车及其他专用车,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责任单位:楚雄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扩大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
1.全面推进城市公交车、旅游客车、出租车电动化。全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巡游出租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鼓励全市旅游景区和重点旅游线路新增的运营车辆逐步更新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公交公司)
2.大力推进城市配送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城市物流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责任单位:楚雄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交公司)
3.积极支持公共出行选择新能源汽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进入网约车、租赁等城市共享新能源汽车领域,同步建设智能车联网,实现停车位(桩)智能互动,提升城市交通服务水平。在重点旅游线路、重点景区和主要旅游集散地,引进纯电动分时租赁汽车,打造楚雄“绿色出行”精品线路。(责任单位: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鼓励老旧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
全面限制黄标车上路,强力淘汰黄标车,确保年底前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加强新能源汽车政策宣传和服务,积板引导海汰报废的老旧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汽车。鼓励和推动公众提前报废老旧车辆并购买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建设新能源汽车配套充电设施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年)和云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18〕627号)要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优先统筹解决公共充电设施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鼓励各地划拨部分土地建设示范充电站。完善全市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加强电网接入服务,优先满足公共桩建设电力接入需求。进一步简化现有建设用地改造、加装、新建充电设施的审批手续。支持市内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带头示范,引进国内和省内外资本和技术,带动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充电服务领域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城区、居民小区、高速公路、加油站、景区等停车服务区域充电设施建设。优先建设公交、出租、环卫与物流、医院、公共办公场所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公务与私人乘用车用户结合居民区与单位停车位配建充电桩,合理布局社会停车场等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将全市公共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监控管理,推动市内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全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化、收费规范化、服务智能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楚雄鹿城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政策措施
(一)实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政策
执行云南省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对在州内上牌且户籍在楚雄市辖区的新能源汽车省配套补贴25%,州级和县市财政共配套补贴25%;对公共充电桩按直流桩500元/千瓦、交流桩200元千瓦进行补贴,在省级财政补贴50%的基础上,州级和市财政共配套补贴50%,具体比例按照《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点项目州县市财政配套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政通〔2013〕62号)规定执行。(责任单位:楚雄高新区,市财政局、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落实新能源汽车税费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开发区税务局)
(三)推行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
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交通高峰期间允许新能源汽车使用城市公交车道,放开新能源物流车进城限制;在制定汽车限行、限购等交通管理政策时,新能源汽车不受限制;在不妨碍交通的情况下,鼓励在全市城区内(含高新区)空闲道路资源充分的前提下,规划停车位专门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停放或限定时段停放;2020年底前,国有资本管理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2小时内免收停车费。(责任单位:楚雄高新区,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实行新能源汽车充电价格优惠政策
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州对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基础设施电价政策。进一步制定和规范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价格,2020年底前,经营性充(换)电站向用户收取的充电服务费不超过0.8元/度(含0.8元/度)。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研究出台支持充电服务企业加快充电设施建设政策,采取多种措施降低企业建设和运营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属部门及公共机构对内部车辆及职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充电。(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整合公交、出租场(站)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等社会资源,支持省、州、市内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带头示范,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安全监测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构建统一开放、克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机制。(责任单位:楚雄高新区,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楚雄鹿城供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做好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衔接工作
做好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电网建设规划衔接,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保障。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备案审批手续,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楚雄高新区,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市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为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经信、财政、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运、文体广电、供电等部门和高新区各有关局室、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成员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各项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楚雄鹿城供电局等部门要全力配合、专班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工作实际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抓工作落实。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要发挥牵头统筹作用,市发展改革局要牵头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细化工作实施方案,主动作为,加强协作,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
建立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情况报告制度,楚雄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将工作开展情况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时限要求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督导机制,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督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联合市政府督查室加大督导检查,加强对市属有关部门和乡镇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国家、省、州和我市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新能源汽车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市政府督查室要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有关指标纳入综合考核,制定完善奖惩措施,对工作推动扎实、成效显著的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对工作推动不力、进展缓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市属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机构、市场主体要通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多次、多样化的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导向作用,提高社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进一步优化我市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楚雄市2018年各乡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
分解表
楚雄市2018年各乡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分解表.rar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