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楚雄市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关于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的重要意义
公益广告具有独特的宣传作用,具有信息传播快、覆盖范围广的优势,具有艺术感染力强、与群众生活贴得紧的特点。公益广告作为一种社会教育力量,其独特的思想性与艺术性,在倡导价值、引导观念、规范行为、防范提示等方面发挥着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净化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公益广告宣传高度重视,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传播社会主流价值、引领文明风尚、凝聚正能量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央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精神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84号令)都对公益广告宣传工作作了规范和明确。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公益广告宣传力度,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阵地薄弱、户外广告管理不规范、公益宣传滞后等突出问题,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极不相称。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州党委的部署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上来,广泛发动宣传、建立健全机制、强化部门联动,不断提升我市公益广告管理水平。
二、总体目标
以扩大公益广告宣传增加城市“温度”、提升城市文化内涵和城市品位为目标,按照党委领导、属地管理、广泛动员、各司其职、密切协作的要求,严格依法加强商业广告发布管控,持续开展非法广告、垃圾广告的整治工作,大力推进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公益广告形式。各职能部门积极鼓励、支持、引导单位、企业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强化指导和监督,形成公益广告宣传常态化促进和管理工作机制,全面规范全市公益广告发布管理工作,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振奋精气神,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建设“中国彝 乡·滇中翡翠”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三、发布公益广告的主要媒介
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广告。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一)大众传播媒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二)互联网站:各级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
(三)新媒体:手机短信、彩信、彩铃、手机报、微博、微信互联网社交平台及APP应用等;
(四)户外媒介:立柱、墙体、路杆道旗、候车亭、电子显示屏(各单位及商户)、非机动车道遮阳棚、霓虹灯、灯箱、指路牌、路名牌、条幅、空中漂浮物、橱窗、果皮箱、建筑工地围挡(围墙)等;
(五)其他媒介:候船(车、机)室等交通场站、影剧院、交通工具、楼宇电视、车(船)载电视等。
四、公益广告内容准则及发布标准
(一)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1.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2.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语言文字使用规范;
4.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5.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二)公益广告发布量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1.市广播电台、市电视台须按广电部门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每天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2.市文联、市社科联等单位主办的纸质媒介刊物平均每两期至少刊登公益广告1个页面。
3.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子网站、微信公众号、部门自办网站、辖区经营性网站等应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6:00至24:00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4.属政府投资建设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全部用于公益广告宣传;国有企业的广告设施,广告发布者应按每年不低于30%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5.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应当运用手机报、短信、彩信、微信等方式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6.制作安装在交通场站和城市商业街区、主要街道、社区、公园、广场、风景区、建筑施工围挡(围墙)、临街护栏(围墙)和墙体的等场所的公益广告应与环境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三)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2.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3.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4.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5.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四)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广播、电视、报纸、期刊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市文明办、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备案。
五、明确职责,齐抓共管,促进公益广告管理规范化
楚雄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许可与备案时必须明示公益广告发布的相关要求和条款,明确权利和相关义务。
市文明办:负责指导协调各部门公益广告工作,负责户外公益广告内容的审核,建立完善公益广告库,发布全市性公益广告通稿,建立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市级大众传播媒介的公益广告刊播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市城管局:负责编制《楚雄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施及公益宣传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许可与备案。
市市场监管局、州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负责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定期公布公益广告发布情况;加强对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的监督管理,做好公益广告发布情况备案工作;鼓励、指导企业在商品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等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市城管局、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开投公司、市城投公司: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建筑工地围挡、风景区公益广告刊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对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公益广告刊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政府办信息中心、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子网站、部门自办网站、辖区经营性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做好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同时对各自管理的窗口单位发布的公益广告进行指导和监管。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认真研究细化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措施,强化协调联动,确保公益广告宣传工作落细落小落实。
(二)认真履职。市属有关部门要坚持公益广告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的宣传导向,按照“行业管理、部门主抓,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规范、谁监管”的原则,保障公益广告免费投放份额,整合公共区域的全部广告资源积极参与公益广告宣传,不断扩大公益广告宣传覆盖面。
(三)强化引导。鼓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其他广告参与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鼓励公众人物在公益广告中代言。鼓励社会各界出资设立公益广告发展专项基金,或者以资金、技术以及智力成果等方式直接参与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公益广告活动。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企业在设计、制作和发布冠名公益广告时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发布公益广告名义发布商业广告。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四)奖励保护。市文明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广告优秀作品评选、推展,对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五)严格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动员和督促广告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公益宣传版面面积或时间比例要求,在商业广告中植入公益广告,并逐步扩大占比。公益广告活动应依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规范,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六)督查考评。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文明办等部门要定期对全市公益广告宣传工作进行督查,对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公益广告刊播未达到要求的部门和单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督促限期整改。各乡镇、各部门要将公益广告宣传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作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