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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11532301015170424F/201806-00053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 2018-06-26
发布机构: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6-26
称: 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实施办法的通知
号: 楚市政通〔2018〕32号

楚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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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经开区(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部门:

现将《楚雄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楚雄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楚雄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提高市人民政府领导的出庭应诉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楚雄州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开展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应当依法履行应诉出庭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诉讼案件,市人民政府领导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件;

(二)案情复杂,对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形式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的出庭应诉情况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对口出庭应诉,如因工作交叉不能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建议后,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应当切实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因疾病、出国、重要公务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并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

第六条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庭应诉,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建议依法作出处理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属各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

楚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