辖区内各生产经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近期通过人社、市场监管、税务三方数据联动核查,发现辖区内部分市场主体存在成立后未办理社保登记、用工后未为职工参保、选择性只参部分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不一致)等违规情形,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既损害职工“老有所养、伤有所助、失有所济”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自身带来用工纠纷、行政处罚等多重风险。现向全市参保企业作出如下整改告知:
一、明确法定参保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同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确保全部在职职工“三险同参、全员覆盖”。任何与职工约定“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均属无效,不能免除企业法定参保责任。
二、限期完成自查整改。请全市各企业、用人单位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全部在职职工的参保情况全面自查整改:
1.导出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类险种的在职参保花名册,逐一核对人员名单、参保状态,梳理出单参某一险种、未全员参保的问题人员清单;
2.对存在漏参的职工,通过社保网厅或线下经办窗口完成补登记,同步完成对应险种的参保信息修正,确保三类险种的在职参保人数、人员名单完全匹配,在时限内完成整改;
3.建立常态化社保管理机制,新招用人员必须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社保增员登记,每月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保费。
三、严肃告知法律责任。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时足额补缴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若后续因参保不全引发职工工伤待遇无法申领、失业权益受损等纠纷,所有法定待遇支付责任将由你单位全额承担,同时职工有权依据劳动保障相关法规向你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四、配套经办服务指引。各企业在核对参保人数过程中,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职工参保信息管理”模块导出三类险种的参保明细,若发现人社部门登记信息与税务端数据不同步,可通过“职工参保登记信息接收情况查询”模块核实,或直接联系楚雄市社会保险中心对应业务窗口协助处理,我们将全程为企业提供经办指导服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用人单位可通过云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和云南省公共就业网上服务办事大厅进行线上办理(网厅地址:https://hrss.yn.gov.cn/zwfw/portal-online/#/modules/home/home),也可到楚雄市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办理窗口:104-106号,咨询电话:0878-6087553。失业保险办理窗口:117、118号,咨询电话:0878-6087600。
社会保险是职工的法定权益,也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底线要求,请你单位高度重视本次整改工作,切实做到全员参保、三险同缴,共同维护我市社保体系平稳运行和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告知。
楚雄市社会保险中心
2026年7月8日